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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承包方购买材料款如何从实际施工人中扣除,是在扣除管理费前还是后。

时间:2022-07-09 09:11:0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料部分怎么扣除?

建筑工程结算中,甲供材结算的时候按原价扣除,其他费用不扣除。土建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土木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工程管理和工程造价;

房地产开发与管理和物业管理9个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对应《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土木类、建筑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部分)和工商管理类(部分)11个专业。

扩展资料

甲供材料结算原则

1、甲供材料按图纸计算加上现行定额规定损耗率的数量施工单位包干使用,因设计变更增加部分,由甲方依据施工单位提交的计划按实补足,

2、在保证施工工程质量前提下,甲供材在定额规定的损耗率范围的节约量按照甲乙双方5:5分成,节约量=按图预算量-实际供货量,最大限度鼓励节约,工程结算时按照甲方采购价结算给施工单位,甲供材料超供部分,依据施工单位签收的材料数量,甲供材料款在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扣除。

3、每月有业主造价部与供货商核对供货数量,并将核对后的供货数量与现场签收的进场验收单数量核对,审核单上必须有本月供应数及累计供应数汇总,并有供货商和施工单位共同签字认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工程施工会计账目处理相关问题

内容很多,建议邮箱,1分钟后长篇大论.... 等待更新.. 请尊重每一个回答者的劳动成功,及时采纳,才是最好的回报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业务2008-07-31 19:52据《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及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费用组成》进行编写说明。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 一、新账的建立 二、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 三、会计业务的处理 一、 新账的建立 一个项目开工,或者一个企业新建立,都面临着建立新账的问题。建立新账并不难,通常先应当想好会计科目的设置问题。在做凭证的时候应当想好各科目应当怎么设置明细科目级数。是采用辅助核算好,还是直接在会计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好。 一般情况下,是如

总承包单位向分包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的上限及下限?请提供国家详细的明文规定或《合同法》及《建筑法》?

“总承包服务费”是在工程建设施工阶段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当招标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工程进行分包和自行采购供应部分设备、材料时,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相关服务(如分包人使用总包人脚手架、水电接剥等)和施工现场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在施工合同中,我们往往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将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概念混淆,可能造成许多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那么究竟什么是总包管理费,所谓总包管理费,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如果当总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同意其分包时,发包人往往要求总承包人同意由其直接与分包人结算,并约定以分包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向总承包人支付总包管理费。此时总承包单位收取的是名符其实的总包管理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从工程施工中直接扣除费用怎样做账啊?

合同金额是32万元,人家给你的发票是32万元,你预付19万元,1万元的费用,你不用作帐务处理,因为他们是在结剩余款时才报销的1万元的费用,费用单据在项会计事项中没什么作用,合同金额与开据的发票是等额的,在你第一部会计分录下面,可以做这样的分录, 借:工程施工--32 贷:预付帐款-19 银行存款 -13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实际施工人”如何认定

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未对实际施工人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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