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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以前年度未填怎么处理

时间:2023-05-11 09:12:30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新收入准则对免租期房产税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7年7月19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根据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允许企业提前执行。 按照新的收入准则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怎么填


F21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表F200)的附表,由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数额”和“调减数额”的合计数额。
数据栏分别设置“账载数额”“税收数额”“调增数额”“调减数额”四个栏次。“账载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的项目数额。“税收数额”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含有关以前年度金额结转的规定)计算的项目数额。
(一)收入类调整项目
1.第1行“一、收入类调整项目”:根据第2行至第10行进行填报。
2.第2行“(一)视同销售收入”:填报会计处理不确认销售收入,而税收规定确认为应税收入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收确认的应税收入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2列“税收数额”。
3.第3行“(二)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填报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计税时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的收入,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
4.第4行“(三)投资收益”: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调整情况。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
5.第5行“(四)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对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确认收益”: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纳税人采取权益法核算,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计入取得投资当期的营业外收入的数额。
6.第6行“(五)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调整”: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确认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数额与会计核算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初始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
7.第7行“(六)公允价值变动净损益”: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金融负债以及投资性房地产类项目,计入当期损益的公允价值变动数额;第1列≤0,将绝对值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0,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8.第8行“(七)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收入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取得财政性资金且已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应计入应税收入额的数额。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符合税收规定不征税收入条件并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且已计入当期损益的数额。
9.第9行“(八)销售折扣、折让和退回”:填报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应进行纳税调整的数额,和发生的销售退回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数额。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数额及销货退回的追溯处理的净调整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根据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折扣和折让的数额及销货退回业务影响当期损益的数额。第1列减第2列,若余额≥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余额
10.第10行“(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收入类项目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
(二)扣除类调整项目
1.第11行“二、扣除类调整项目”:根据第12行至第30行填报。
2.第12行“(一)视同销售成本”:填报会计处理不作为销售核算,税收规定作为应税收入对应的销售成本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收确认的销售成本数额;第4列“调减数额”等于第2列“税收数额”。
3.第13行“(二)职工薪酬”: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4.第14行“(三)业务招待费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招待费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为第1-2列数额。
5.第15行“(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跨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6.第16行“(五)捐赠支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企业实际发生的所有捐赠。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7.第17行“(六)利息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利息支出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的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8.第18行“(七)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罚金、罚款和被罚没财物的损失,不包括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行罚息)、罚款和诉讼费。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9.第19行“(八)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税收滞纳金、加收利息。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10.第20行“(九)赞助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不符合税收规定的公益性捐赠的赞助支出的数额,包括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含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在第15行“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中调整)。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11.第21行“(十)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与未实现融资收益相关并在当期确认的财务费用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12.第22行“(十一)佣金和手续费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佣金和手续费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佣金和手续费支出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为第1-2列的余额。
13.第23行“(十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符合条件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化支出数额。
14.第24行“(十三)跨期扣除项目”:填报维简费、安全生产费用、预提费用、预计负债等跨期扣除项目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跨期扣除项目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15.第25行“(十四)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的数额。第3列“调增数额”等于第1列数额。
16.第26行“(十五)境外所得分摊的共同支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本年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人实际发生与取得境外所得有关但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应纳税所得的成本费用支出。
17.第27行“(十六)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因分摊境外总机构费用而实际列入纳税人会计账目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以分摊扣除的境外总机构费用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18.第28行“(十七)向其他机构、场所分摊的费用”: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因向其他机构、场所分摊费用而实际列入纳税人会计账目的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应向其他机构、场所分摊的费用数额。若第2列≥第1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2列
19.第29行“(十八)分摊资源勘探开发费用”:填报可分摊的其他境内机构、场所资源勘探开发费用。将本年度可分摊的境内机构、场所资源勘探开发费用数额填入第2列,以第2列数额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20.第30行“(十九)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扣除类项目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三)资产类调整项目
1.第31行“三、资产类调整项目”:填报资产类调整项目第32、34、35、36行的合计数额。
2.第32行“(一)资产折旧、摊销”: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3.第33行“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纳税人享受各类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优惠金额,即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税法折旧额大于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同时填报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项目对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更新的“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填列。减免项目多于一项的,附页填报。
4.第34行“(二)资产减值准备金”:填报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理赔费用准备金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各类资产减值准备金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减值准备金数额(因价值恢复等原因转回的资产减值准备金应予以冲回)。第1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
5.第35行“(三)资产损失”: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本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需报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数额,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数额;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税务机关审批的本纳税年度财产损失数额,以及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转让、处置所得(损失)和金融资产转让、处置所得等损失数额,长期股权投资除外;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6.第36行“(四)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资产类项目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
1.第37行“四、特殊事项调整项目”:填报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第38行至第43行的合计数额。
2.第38行“(一)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重组的会计核算及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3.第39行“(二)政策性搬迁”: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企业政策性搬迁项目的相关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
4.第40行“(三)特殊行业准备金”: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特殊行业准备金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若第1列≥第2列,将第1-2列的余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
5.第41行“(四)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根据税法、相关税收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将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数额填入本行第2列,若≥0,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
6. 第42行“(五)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第1列“账载数额”填报合伙企业法人合伙人本年会计核算上确认的对合伙企业的投资所得;第2列“税收数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先分后税”原则和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法人合伙方应纳税所得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的余额填入第3列“调增数额”,若第1列>第2列,将第2-1列余额的绝对值填入第4列“调减数额”。
7.第43行“(六)其他”:填报其他因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有差异需纳税调整的特殊事项数额。
(五)特别纳税调整所得项目
第44行“五、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第3列“调增数额”填报纳税人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自行调增的当年应税所得。第4列“调减数额”填报纳税人依据双边预约定价安排或者转让定价相应调整磋商结果的通知,需要调减的当年应税所得。
(六)其他
1.第45行“六、其他”:其他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存在差异需纳税调整的项目数额。
2.第46行“合计”:填报第1+11+31+37+44+45行的合计数额。
三、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6+7+8+9+10行。
2.第11行=第12+13+14+...+29+30行。
3.第31行=第32+34+35+36行。
4.第37行=第38+39+40+41+42+43行。
5.第46行=第1+11+31+37+44+45行。
(二)表间关系
1.第46行第3列=表F200第3行。
2.第46行第4列=表F200第4行。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第27行,例如第二年还末完工怎么

视同销售和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第27行,例如第二年还末完工在第1列税收金额填报房地产企业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这是根据适用于发生视同销售、房地产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视同销售行为、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的税收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

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是什么?

本表适用于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本表将纳税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6大部分。

本表纳税调整项目按照“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特殊事项调整项目”、“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六大项分类填报汇总,并计算出纳税“调增金额”和“调减金额”的合计数。

扩展资料:

纳税调整注意事项:

1、已进入当期成本费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有效凭证的预估项目,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未进入当期费用的预估项目不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指预估的材料、商品等存货。期末货已到但票未到,会计上会预估入账,增加了存货或生产成本,但并没有进入销售成本形成当期费用。

3、记好纳税调整台账,以前年度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预估项目,在符合税前列支条件年度莫忘调减所得额。

4、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调整项目

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中的“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何填写?急急急

第1行“一、工资薪金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第3行“二、职工福利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福利费的金额;第2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法规定的扣除比例(14%);

第4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按第1行第4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14%的孰小值填报;第5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4列的余额。

本表为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企业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的规定,计算填报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

扩展资料:

(1)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才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所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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