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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房地产企业收入还是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处理吗

时间:2023-08-06 13:52:5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稽查环节能核定征收吗

税务 总局最新的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事前鉴定为核定征收,只能定为查账征收。但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稽查局检查时认为该单位成本无法准确核算,根据税收征管法第35条的规定和总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规定,应当采取核定征收。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是如何征收?税率是多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第八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星空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星空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季度预征:预售收入×计税毛利率×企业所得税率25%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哪些特殊规定

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特殊规定 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性质比较特殊,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法也有特殊规定。 预售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招待费计算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见,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处理有什么需要注意的?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房地产企业税务处理违规总结 1.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未按核定利润率计算利润额并入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开发的产品已经销售,不开具房屋销售结算发票,收入挂记预收账款,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3.银行按揭房款、产权置换、房地置换、土地出让、安置用房、商品房自用、抵债等销售行为,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以上销售行为,个别企业长期挂在往来账上或根本不在账上反映,尤其是银行按揭和实行分期付款的销售行为,纳税人不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转收入,造成当期少缴税款。 4.成本核算不规范,乱列成本费用。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长,成本费用配

房地产公司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首先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所得税的管理主要分为两块: 1、商品房销售部分:这部分的纳税人才是房地产公司 2、建设安装工程部分:这部分的纳税人是工程承包方 二、税务部门对所得税的管理: 1、如果帐目健全,核算真实的话可以申请查帐征收,而查帐征收中就有一个预征的概念,就是纳税人每月或者是每季度根据利润自己计算出税款预先申报缴纳,然后年末税务部门再查帐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如果没有帐目或者帐目不健全不真实的话,那么税务部门就会采用核定征收, 核定征收也分两种,一种是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一种是定额征收。而房地产业一般都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什么意思呢?就是税务部门会根据行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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