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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收取的佣金收入符合进项税加计抵减政策吗?(一般纳税人)

时间:2023-09-28 09:11:3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

答:一、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4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4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4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24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骗取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或虚增加计抵减额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九、本公告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7号)规定:“一、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24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24年10月至2024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24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24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可以加计抵简吗

一般税务咨询服务可以加计抵简。2024现代服务业加计扣除最新政策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即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自行判断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纳税人类别判断.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能适用 2、行业、销售额占比判断. a.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所以,一般税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

一、正面回答

纳税人应按照当期知禅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灶猛蔽减额。

二、分析隐州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申报表怎么填

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申报表应填写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024年7月才成为一般纳税人,加计抵减怎么办

正常纳税。小规模纳税人期间不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加计抵减政策是按照一般纳税人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计算的,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所以不是一般纳税人是不能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所以要正常纳税,是一个非常好的规定。

2023年加计抵减政策一般纳税人

2023年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有所改变,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规定,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新优惠政策下,对可以享受的纳税人主体以及需要符合的条件,与原优惠政策没有改变,改变的只是加计抵减的比例,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由10%调为5%;生活性服务业抵减比例由15%调为10%。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小规模纳税人可否享受加计抵减优惠呢?
享受主体为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计税方式为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为不含税销售额与适用征收率的乘积,不存在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一般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为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计抵减额是根据当期进项税额的一定比例计算(5%或10%),从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2、哪些主体享受5%加计抵减,哪些纳税人享受10%加计抵减?
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比如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信息技术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享受5%加计抵减优惠;提供生活性服务(比如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享受10%加计抵减优惠。

3、加计抵减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的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抵减比例(5%或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4、如何填列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优惠政策,需要填列《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星空项加计抵减情况,“期初余额”填列上期期末余额,即上期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若上期加计抵减额均已经抵减完,则“期初余额”为0;“本期发生额”填列当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本期调减加计抵减额”填列已经计提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因发生进项税额转出调减的加计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本期调减额”。

“本期实际抵减额”需要拿“本期可抵减额”与本期应纳税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比较,分为3种情况,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0;“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本期可抵减额”,“期末余额”=0;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本期实际抵减额”=抵减前的应纳税额,期末余额=“本期可抵减额”-“本期实际抵减额”。

5、本期享受的加计抵减额如何账务处理?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收益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入“其他收益”,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计入“其他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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