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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管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并向借款人支付高额利息,造成公司损失如何追责?

时间:2023-09-29 18:04:4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公司董事长私自以公司名义在外高额借款

对于您提问的问题,谨慎的为您出具以下法律建议 第一问题非常明确,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上实行认缴资本制度,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里注意的是实缴资本与认缴资本,你看下公司营业执照即明。 星空个问题,你要区分公司对外投资还是公司对外借款。 其一,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 修订后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这里注意的问题,假定公司注册资本

在所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

在所有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向个人借款,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代表公司 ,因此,这种情况应当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未经股东星空通过,公司偿还借款后,可以向股东可以向法定代表人追偿。 法律链接:《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星空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企业高管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资金借给其他人不能收回怎么办?

根据《刑法》星空百七十二条相关规定,胡某作为股东,利用其作为单位领导,主管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法人的财产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已经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从客体要件上,胡某侵害了公司资金的使用收益权;从客观要件上看,胡某利用其作为单位领导,主管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将本属于公司法人的财产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从主体要件上看王某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从主观要件来看,胡某出于故意,即胡某明知自已在借贷本单位资金,并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而仍故意为之。因此,胡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星空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

董事或者公司高管对外签署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负责吗?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人私自以公司名义向外借款,必须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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