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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一年的发票能红冲吗?

时间:2023-11-25 13:52:5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跨年发票可以红冲吗

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跨年都不允许作废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不同的是专用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时候需要到税局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而普通发票开具红字发票的时候在电脑开票系统中直接开具就行了。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根据此条,就填写地税红字发票的处理意见如下:

情况1、如接受劳务方未作帐务处理,发票可以退回的

处理1:若发票未缴销,不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的所有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作为扣减当期劳务收入的凭证,然后按实收款项补开发票。

处理2:若发票已缴销,需开具红字发票。可向接受劳务方索回已开具的发票联,在该发票联注明“作废”字样。根据收回的发票开具红字发票,要求全部联次一次复写,红字发票的存根联、抵扣联和发票联不得撕下,将蓝字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的后面,并在上面注明蓝字、红字专用发票记账联的存放地点,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依据。

跨年的发票红冲的规定

法律分析:跨年的增值税发票红冲和普通的跨月不跨年的增值税发票红冲没有区别,申请的流程和开具的流程都是一样的,没有特殊的规定,只是因为红字发票跨年涉及到以前年度的损益类科目,所以跨年的红字发票入账时需要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并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年报的调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条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超过一年的增值税发票还能开红字发票吗

不能开红字发票了。

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也就是说不能申请开具红字发票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分析上述规定,尚未交付购买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必须在“认证期限内”上传《信息表》的规定已经作废。

2016年47号公告中并没有规定必须在“认证期内”,从文件上说超过认证期限未认证的发票也可以开具红字发票了,虽然可以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出,但是超期未认证抵扣,开具红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再行抵扣的行为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所以建议取得所属税务机关同意后,再行开具红字发票。

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因此,对认证时已超出90天认证期限的专用发票,由于无法认证,不得申请出具《通知单》。


扩展资料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根据下列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1、可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以及销售方因多次抄税,已抄税的发票在当月不能按作废处理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折扣折让行为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的有关事宜。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流程

购买方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方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购买方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通知单》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单》(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2)对应蓝字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3)涉及退货、索取折扣折让的,应提供相关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公章);

(4)对应蓝字发票相关记账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购买方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5)承诺书(表明该笔业务确系真实退货,若实际未发生退货,承诺不抵扣。仅适用于“超期发票”。)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退回原件,复印件与《申请单》星空联留存。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可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购买方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具体原因及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通知单》时,对实际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抵扣联未经认证,且已超过认证期限的,应在《通知单》上注明“超期发票”字样。注明“超期发票”的《通知单》开具只能由购买方提出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一式三联并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星空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开具有“超期发票”字样《通知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审核相应业务发生情况,对实际未发生退货或销售折扣折让,属超期换票行为则不予抵扣进项税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红字发票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跨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冲红吗

增值税发票可以隔年红冲,但是在六个月以内,不能超过认证期和冲红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因此,超过认证期专用发票,不能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扩展资料: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星空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星空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开出去的发票超过多少时间不能冲红

您好,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增值税普票没有红冲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冲红期限是开票日期起180天内。1、跨年度的普通增值税发 票冲红没有时间限制。 2、普通增值税发 票开红字的方法:进入系统-→发.票管理-→发.票开具管理-→发.票填开-→发.票号码确认-→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负数”按钮-→填写相应的正数发.票的号码和代码-→系统弹出相应的正数发.票的信息,确定-→系统自动生成负数发.票-→打印发.票。 3、《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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