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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报了账把钱自己存着不支付给别人属于什么行为

时间:2024-02-08 18:04:51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公司法人把收回的钱拿去自己使用,没有入公账,这算不算挪用公款或者公款私用?法律该如何处罚?

这不属于挪用公款,挪用公款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性。 这属于非法占有,非法占有是指行为人、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和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法律分析
如果是两个人合伙开办的公司,这种情况属于挪用公款,如果另一个合伙人没要求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只是通过公司每部来解决,那就不用法律处罚,如果上升到法律途径,就依法办事。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 挪用公款数额 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一个人名义将公款转为私人存款,公款私存的法律是为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及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时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不得将单位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因此,任何企业,单位把公款存在财务人员或者其他个人的私人账户上,都是违反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星空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星空业银行法》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出纳私自把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然后还回去,被发现了会不会坐牢?

出纳私自把公司账户的资金转到自己账户上这属于挪用公款,如若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带来经济危机,公司是会追究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是会判刑的。
出纳的工作内容与职责:
出纳的工作内容:
1、办理现金收付,审核审批相关单据。
2、办理银行结算,规范使用支票。
3、认真登日记账,保证日清月结,月末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账面余额与对账单上余额调节相符。对于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要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4、保管库存现金,保管有价证券。
5、审核报销凭证。
出纳人员的职责:
1、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
2、管理库存现金和银行账户。
3、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的安全与完整。
4、保管有关印章、空白票据。
5、办理外汇出纳业务。
出纳不得兼管会计稽核、会计档案,以及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登记工作。
扩展资料:出纳和会计的区别
从出纳和会计的工作性质、内容上看,出纳和会计有大大不同;出纳:一种账实兼管的工作。出纳主要负责企业票据、货币资金,以及有价证券等的收付、保管、核算工作。总的来说,出纳负责的是管理货币资金、票据、有价证券进进出出等。会计:就是会算,算有分析的意思,有很多明细分类,如成本会计、材料会计、税务会计、记账会计等等。会计主要负责公司经济业务的总括核算,为经济管理和经营决策提供总体、全面的核算资料,分管企业的明细账。
从上面总结,出纳和会计区别:
①出纳不得进行账目登记工作,而会计不能管理钱物。
②总账会计和明细分类账会计都是管账不管钱,管账不管物的。
③出纳负责公司每笔业务发生时的资金的流动,会计负责对业务发生时资金流动的核算。
简单的来说,从岗位来看,钱账分管,出纳管钱物不管账,会计管账不管钱物。

同事帮我领了工资不给我全部算不算违法行为?

同事帮当事人领了工资不给当事人全部属于违法行为,涉嫌非法侵占他人财务罪,可以向有关部门上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同事帮忙领取工资,需要把当事人财务全数归还给当事人,如果不全部给,涉嫌侵占他人财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故意而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就不能以本罪论处。综上所述,帮忙领工资,不全部给,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星空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公司发工资用财务人员的私人账户给员工的银行卡转账发工资,财务负什么责任?

这种行为说不上违法,但确是不规范的,存在着偷税漏税的可能。

公司使用私人账户进行工资的发放,是无法直接证明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如果出现了问题,面临法律责任,财务人员是逃脱不了干系的。

这种行为对公司,财务人员,以及员工都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径。

扩展资料: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严格的说必须有会计师资格、从事会计工作多年、经验丰富的人才能胜任。

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及生产经营决策。由于财务管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高,国有企业财务负责人均为领导班子成员。

参考资料:财务负责人 百度百科词条

我是财务,老板欠我的钱不给我私自转账给自己,违法么?

虽然违法,不过扣下再说 公司快倒闭了,还不动手 什么都迟了。 再说他要倒闭了,哪里有时间来和折腾你。 如果万一起诉你,你就同时马上找律师起诉他,同时找劳动局 劳动纠察大队投诉他。够他喝一壶的。 料他也不敢,到时候一地鸡毛,他死得更惨。 另外一点:他要你办事,你也别说不办,他和说要办事,你就说要工资,就这么耗着,这个属于纠纷,也就是办事不利,一时间还算不上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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