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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如何填写

时间:2024-03-21 18:04:51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个体经营农林牧渔经营所得有没有减免政策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星空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第八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星空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三、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哪些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文提到的税收优惠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星空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优惠,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优惠事项,以及税法授权国务院和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优惠事项。包括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减低税率、税额抵免、民族自治地方分享部分减免等。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农林牧渔业税收优惠政策

农林牧鱼企业所得税优惠属于税额式减免,不属于税基式优惠。以企业所得税为例,有三种方式: 1、税额式减免:农林牧渔免税,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10万。海水养殖减半,如当年应纳税额10万,免税5万,征5万。 2、税率式减免: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税,应税所得100万,纳税100x15%=15万。 3、税基式减免: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按50%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投资额70%抵扣满两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等。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星空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星空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农林牧渔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如下:
1,企业所得税中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等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3,根据相关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垦荒免税.纳税人开垦荒地或用其他方法扩大耕地面积取得的农业收入,从取得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1-3年; 水利工程增产免税.对纳税人兴修水利工程、水土保林工程而增加产量和耕地面积的,其增产部分,免征农业税3-5年;
二、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_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_
三、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_
四、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_
五、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_
(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
(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_
(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_
(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_
六、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_
(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_
(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_
(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_
(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_
七、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_
八、 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_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_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_
九、企业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单独计算优惠项目的计税依据及优惠数额;分别核算不清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_
十、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_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星空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取得的下列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的有(多项选择 )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扩展资料

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百度百科——免税收入

农业企业从事哪些经营项目,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星空十七条规定,农业企业从 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经营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 农业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 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 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产品的 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农产品初加工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财税〔2008〕14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三大类,列举粮食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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