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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财务造假违反了哪些会计准则

时间:2024-08-04 09:11:0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康得新四年虚增利润超115亿元,得到了怎样的惩罚?

康得新的公司股票可能会被实行强制退市。康得新在2015到2024年间,通过虚构各种销售业务来提高自己本身的销售额,增加本公司的收入,并且根据虚拟采购、研发,运输来增加自己公司的营业成本、运输成本以及销售成本。康得新在这三年间,利用各种虚拟的营业方式砖砌利九游达119亿元,并且康得新还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为控股股东提供关联担保的情况,未在年度报告中如实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这三项是经过证监会的调查,证实了的三大违法事实。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这样一句话“人心不足蛇吞象”,这句话表明了人的欲望很大,等不到满足,最终做出蛇要吞象的事情,康得新想和件事情让我更加充分了解了想和件事情,即使站位再高,也要做自己能做的事情,不要被金钱蒙蔽头脑。我们在生活中,也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诱惑,当我们遇到诱惑的时候,又该如何去做呢?

1、不予理睬。

我记得自己曾经看过一篇文章,里边的鱼妈妈对自己的孩子说过这样一句话:“当我们面对可口美食的时候,要去思考吃到它的代价,如果代价很大,甚至是要牺牲自己的生命,那么,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不要去吃它”,我们在生活中也是一样,当面对有诱惑,我们首先要思考的是后果,如果后果是自己承担不起的,那么我们最好的方法就是不要去理睬。

2、保持一颗平常心。

不管是谁给我们诱惑的时候,都不要把自己欲望表现太过于明显,因为这样别人就看不出你的需求,就不会对你造成很大困扰,如果你不懂得伪装自己,就会让别人感觉你是一个很好把控的人。

以上是我的个人观点,希望大家在下方评论区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企业会计造假,违背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主要是

企业会计造假,违背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真实性(客观性)原则。 真实性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 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康美医药造假违背了那些会计质量要求,依据是什么?

1._娲 2._纸鹆鞑蛔 3._蠊啥扇ㄖ恃罕壤 4._矢
2024年证监会稽查了20起典型的违法案例,康美药业、獐子岛等财务舞弊案皆在列。财务舞弊事件的频发,影响资本市场发展,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因此探究并防范财务舞弊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而进行财务舞弊的防范需重点关注动因层面,现有的舞弊风险因子理论是相对完善的舞弊动因理论,包含一般风险因子与个体风险因子,其中舞弊机会、暴露的可能性、暴露后的惩罚程度构成了一般风险因子,动机、道德品质构成了个体风险因子。本文将结合舞弊风险因子理论对康美药业的财务舞弊行为及动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
案件经过:2024年10月,康美药业遭到了媒体质疑,被指存在财务舞弊行为。12月,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了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2024年4月30日,年报发布后随及发布近300亿的“会计差错”试图粉饰财务舞弊行为,并称2024年之前其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费用及款项收付方面存在账实不符的情况,且2017年曾虚增货币资金300多亿,引发了市场关注。5月17日,证监会发布调查进展,表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2024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信息,康美药业则在5月20日停牌一天,随后变为“ST康美”。
8月16日,证监会查证其2016-2024年间,康美药业涉嫌通过仿造、变造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通过伪造、变造大额定期存单等方式虚增存款,且未在相关年度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其审计机构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6、2017年度的财务报表都出具了不恰当的审计意见,存在严重的审计质量问题。2024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药业进行了处罚。
三、康美药业财务造假迹象和手段分析
2016年至2024年期间,康美药业为巩固在中药行业的地位和发展的可持续性,发生了财务舞弊行为。
(一)造假迹象
1._娲
一般来说企业银行贷款高,会有财务压力,不会有许多可用的银行存款,而存贷双高是指企业银行存款和银行贷款金额都高。康美药业2016-2024年年报显示每年货币资金账面余额分别为273亿、342亿和399亿元,增长率分别达到了72%,25%和16%,而企业的有息负债却高达347亿元,不符合公司的常规经营逻辑。2017年度利息支出8亿元,占净利润的30%,2024年度利息支出为12.18亿元,占净利润的31%。根据数据,可以看到康美药业持续几年存在存贷双高的现象,并且发生了高额利息支出,令人怀疑。
2._纸鹆鞑蛔
下表可以看出,康美药业2015-2017年的公司净利润逐年递增,而经营现金流量净额却相对较低,远远低于公司的净利润。一般来说,经营现金流量净额与净利润应当是正比关系的,且其比值一般大于1,虽然整个中药行业的经营现金流量普遍偏低,但康美药业在整个行业中来看水平也过低,与其行业领先地位不符,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大量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且企业所记录的经营业务产生的营业收人与营业成本的真实性也令人怀疑。
3._蠊啥扇ㄖ恃罕壤
公司股东将持有的公司股票抵押给金融机构以获得资金,当大股东质押股份的比例过高时,风险较大,容易遭到平仓等风险。康美实业作为康美药业的最大股东,解除质押后的累计质押股数量占持股比例仍高达91.91%,表明大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存在一定的质疑,需引起投资者的注意。
4._矢
康美药业的毛利率一直维持在相当高的水平,高于同行业水平。例如,在未调整的2024年半年报中显示上半年企业实现营业收入48.03亿元,毛利率高达26%,虽然在中药行业毛利率偏高,但其毛利率连续几年超越了24%,远超同行的毛利率水平,存在虚高的可能。


万福生科财务造假违背了哪些会计准则和法规的规定

(一)虚假陈述行为的界定 虚假陈述包括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以及不正当披露。根据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行政责任规则》)的规定: 1.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包括报告)期限、方式等要求及时、公平披露信息,应当认定构成“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2.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对所披露内容进行不真实记载,包括发生业务不入账、虚构业务入账、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在信息披露中记载的事实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应当认定构成“所披露的信息

一旦会计造假被发现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
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
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会计造假直接侵犯了国家和有关方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但会计造假一般体现在企业或单位的财务活动中,除了单位要承担经济责任以外,1999年10月31日公布的新《会计法》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明确了会计责任主体,其目的就是要理顺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应负的责任,更加明确了责任人。一旦事发,单位负责人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不懂业务""不了解情况"等借口来推卸或减轻罪责。

  • 单位负责人就是本单位的"一把手"和最高负责人,统管本单位所有的工作,包括会计工作,当然应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负责。从单位负责人与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之间对于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职责划分看,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领导者和管理者,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本单位会计工作的执行者和被管理者。被管理者直接对管理者负责,管理者直接对社会负责是天经地的事情,二者的关系和责任不能颠倒。至于单位负责人如何履行这一职责,可以按照内部管理需要,将其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在有关人员之间进行适当分解,以在单位内部形成层层制约的会计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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