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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应如何计算?

时间:2024-04-04 20:35:0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增量留抵退税额怎么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4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4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留抵退税是全面试行留抵退税制度,不再区分行业,只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符合规定的条件,都可以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以下简称2024年39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24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24年20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4号,以下简称2024年84号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8号,以下简称2024年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以下简称2024年4号公告)

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法律分析: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的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4年第20号)和 (2024年第45号)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留抵退税业务。

法律依据:《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

三、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4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4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五、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按照本公告规定取得增值税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量留抵税额怎么计算?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规定了自2024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一、什么是增量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4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增量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2024年3月底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如何计算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1.计算进项构成比例

进项构成比例为2024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举个例子:假设该企业2024年4月至2024年9月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为721.17万元,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为801.30万元,则退还比例=721.17/801.30=90%。(通俗理解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占全部当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就是实际取得专票的那部分才能退还,因为现在没有专票的也能抵扣了)

2.计算增量留抵税额=2024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57万元-2024年3月期末留抵税额10万元=47万元。

3.该企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47×90%×60%=25.38万元。

三、申请退还留抵的条件是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24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24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简单的说:增值税进项税额高于销项税额,符合上述要求,高出部分企业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也可以留到下期抵扣。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四、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当如何进行处理?

该企业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参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第三条星空项规定,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时,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假设该企业2024年10月,11月,12月,2024年1月,2月,3月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即2024年3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该企业如果同时符合其他条件,则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需要注意:一是计算连续期间时不能把2024年4-9月算上(连续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条件中“连续六个月”是不可重复计算的);二是如果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五、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是否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根据《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六、出口企业能不能退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如何计算当期可以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24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留抵退税计算公式是什么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公式中有两个关键点:(1)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24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2)进项构成比例,是2024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这么绕口的一句话可以归纳为:“三类票上注明的税额”占“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
第六条 凡从事生产、经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在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八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应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和有关批准文件,同时提供有关证件。主管税务机关对前款报告、文件、证件审核后,予以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只限纳税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经营方式、经营范围以及其它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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