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经济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财务税务 >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非税收入吗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非税收入吗

时间:2024-08-24 13:52:36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非税收收入是什么意思

非税收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提供特定的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一定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六类:
一、行政性收费。即行政机关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进行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活动,向管理相对人或者诉讼当事人依法收取的证照性、管理性等收费。
二、事业性收费。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提供特定服务,向服务接受者依法收取的非经营性收费。如培训费、星空、检测、检疫费等。
三、政府性基金(附加)。即政府为支持特定事业发展,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如水利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等。
四、罚没收入。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五、国有资产(资源)收益。即利用国有资产(资源)进行投资、经营、出让、转让、出租等,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收益。如世界文化遗产门票收入、公共场地停车泊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
六、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主管部门收取的管理费等集中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彩票公益金、非经营性单位直接收取的广告收入、无主财物,以及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收取的其他非税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暂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财建 [2006]39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局) 、国土资源厅 ( 局)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 ( 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 国发 [2005]28 号) 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 国发 [2006] 4 号) 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理顺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合理划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现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机关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或以协议方式出让国家出资 ( 包括中央财政出资、地方财政出资和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出资,下同) 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时所收取的全部收入,以及国有企业补缴其无偿占有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

二、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按固定比例进行分成,其中 20%归中央所有,80%归地方所有。省、市、县分成比例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强化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收缴管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一次性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探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 2 年,采矿权价款缴款期限不超过10 年。

具体缴库程序是: 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库通知书,通知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缴款; 探矿权、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 7 个工作日内办理缴费手续。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按照 《财政部关于确认国土资源部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 财库[2003] 6 号) 和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登记管理范围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收缴,已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按照地方财政部门有关改革规定执行; 暂未实施改革的地方,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缴库手续时,使用 “一般缴款书”,预算科目根据当年 《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的有关规定填写,并在 “备注”栏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各级国库在收到库款时,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 20% 逐级上划国家金库总库,将库款的 80%部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四、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监督管理。各级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据加盖银行 ( 国库) 转 ( 收) 讫章的相关缴款凭证各联次及相关资料、凭证等进行审核。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不得发放探矿权许可证或采矿权许可证。财政部门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需要,对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业务所需经费给予保障,确保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的足额收取并及时上缴财政。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探矿权采矿权出让中各种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要依法对违规减免,不履行收费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从严查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哪些收入属于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的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非税收入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属 于财政资金范畴。广义地说,非税收入是 指政府通过合法程序获得的除税收以外的一切收入(不包括社保基金及住房维修基金)。

非税收入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彩票公益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 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 中收入、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扩展资料

1、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2、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特定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3、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的规定,设立和有偿出让土地、海域、矿产、水、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以及城市市政公共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查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等取得的收入。

4、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党团组织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对其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5、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从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6、彩票公益金。是指国家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和财政部的规定,特许发行彩票筹集的专项财政资金。

7、罚没收入。是指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款、没收款、没收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

8、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

9、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集中的所属事业单位收入。

10、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是指税收和非税收入产生的利息收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非税收入

如何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怎么缴费

一、财政非税收入的种类比较多。目前已经纳入一般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大致可以分为6大类:

第一类是专项收入,主要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国家留成油销售后上缴收入等等。

星空类是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第三类是罚没收入。

第四类是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第五类是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第六类是其他收入。

二、入账方法:

1、收款时,

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2、开出非税收入缴款书并上缴财政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非税收入;

贷:银行存款

3、财政返还收到回单后,

借:银行存款;

贷:事业收入-财政专户返还收入-非税收入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正式发票,可以入帐。

扩展资料: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

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

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售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银行存款

关于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的通知

( 国土资发 [2004]9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 ( 局) ( 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为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相继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使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规定 ( 试行) 》 ( 国土资发 [2003] 197 号) 试行以来,在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分配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推进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切实维护国家和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行政审批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并按照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等取得的全部收入。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40 号令)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41 号令) 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要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 [2003] 197 号文的要求,切实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缴管理,不得随意减交、缓交或免交。

对于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 国务院第 150 号令) 和国务院第 240 号、241 号令的规定,及时足额收取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不得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抵顶。

二、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 财综字 [1999] 74 号) 及 《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财综字 [1999] 183 号) 的规定,加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征收管理,及时将价款收入上缴财政部门。对于中央财政投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全额上缴中央财政; 对于共同投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投资比例享有权益; 对于其他方式形成的价款,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管理。

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管理办法》( 财建 [2000] 439 号) 的规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的申报和审批工作,对于不符合转增国家资本要求的,不得申报和批准。对于已经批准转增国家资本的,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与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有关的手续。凡是没有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探矿权采矿权登记手续; 凡是没有按照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国务院第 242 号令) 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提交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纳完结文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

探矿权采矿权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按照国务院第 242 号令第14 条的规定处罚,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缴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认真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要严格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程序,及时编制和申报预算,凡是预算没有经过批准的,不得使用价款。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具体管理办法,规范招标、拍卖、挂牌等出让探矿权采矿权过程中发生的场租、佣金、公告、评估、资料复制等成本支出管理,确定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费用的支出标准、程序、支出方式、预算编制和审批、支付等。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不断规范价款的收取、使用和监督管理,做到应收尽收,保证国家财产收益,维护矿权人的权益、推动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和完善,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保护和利用。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支的财务管理和监督,加强价款预算执行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告部。

国土资源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网站名标签: 收入经济财务社会社保 上一篇:全费用含税包干单价 税金是否应该调整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最新排行

热门更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