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小规模季度不超过45万免征增值税。自2024.4.1-2024.12.31,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3%减按1%。除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3%减按1%,优惠时间: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2024年1月-3月继续执行免征增值税政策,4月1日-12月31日与其他省份一样,执行3%减按1%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第一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自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税率1%从3月份开始一直延续到2024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4号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小规模纳税人税收优惠政策汇总:(1)增值税减征政策。目前,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还是暂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2)增值税免征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若合计的月销售额没有超过15万元或者季度销售额没有超过45万元,对其增值税进行免征。(3)六税两费减半征收政策。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房产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六税,以及地方教育附加、教育费附加的两费是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进行减征的。(4)两费免征政策。对于季度销售额小于4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地方教育附加及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的附加费,一般是与增值税一同减免。(5)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是可以享受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按照20%税率缴纳,综合计算下来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是2.5%。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