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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标过程中关于财务得分合理吗

时间:2024-10-31 18:04:0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在评标过程中以投标企业注册资金多少为加分标准是否合理?

不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在建筑行业,企业要想拿到建设项目,就要通过投标,在目前的招投标法中,没有对企业注册资本做出限制,不管企业注册资本多少,只要有资质,就可以在对应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承包工程业务。建设过程承包资质分为三级。

扩展资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星空十条 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单位是否有权获知本公司在评标过程中的得分情况?法律依据是哪条?

这个当然是没有权利的啦,投标文件里面涉及到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报价,每个单位一般都有自己独特的施工工艺单独的企业定额,因此按照企业定额形成的投标报价和按照自己施工工艺组成的施工组织设计都是相对比较私密的内容,一般是不会让同行知晓的。招投标活动为了保护每个投标单位的这些隐私。一般投标文件都有专门的归档程序。不允许任意丢弃,更不可能让人随意阅览了。

工程招标中,综合评分法里的分值权重国家相关文件里有没有明文的法律法规规定?

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综合评分法面临着价格分值较难确定、技术指标不易明确等难题。笔者认为,要科学规范地使用好综合评分法,需严格把握3个方面的核心工作环节。

评标因素不能所有项目一刀切

众所周知,不同的采购项目,评标因素也各自不同。对九游类采购项目来说,不必或不用过多考虑供应商上门安装、调试、培训等因素;而对专用类采购项目如网络设备、医疗设备等来说,则有可能要考虑供应商上门安装、调试、培训因素。

即使是相同的采购项目,针对不同的采购人,也可能有不同的采购要求,从而应有不同的评标因素。比如,为了培养和普及中小学生的电脑知识,学校作为采购人在采购电脑时,有时要考虑供应商能否给予及时的软硬件维护服务等;而对政府机关来说,由于工作人员基本具备电脑方面的基础知识,一般不会重视或很少考虑维护服务因素。

招标评分要求

制定招标评分标准,一般应遵循如下原则。 (1)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评分细则应尽可能以客观存在为评分依据,明确规定各评标因素在各种具体客观情况下的得分值。以业绩因素为例,假如分配的分值为5分,评分细则就不能规定业绩好的得4~5分,一般的得2~3分,较差的得O--1分,而应以一定期间内实际销售额的多少或单份金额在一定限额以上的合同份数的多少规定相应的得分,因为“好、一般、较差”都是主观概念,不同的评审专家可能有不同看法,监督部门也无法认定评审专家对还是错。 (2)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 在评分细则中应尽可能少出现“由评委根据某某情况酌情打分”的字样,对那些确实不好用客观依据量化、细化的评分因素,也应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委认为分值权重不合理怎么办?

有网友问:公开招标时,采购综合评分法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 货物项目的价格权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那么价格权值占了30%-60%,其余的40%—70%就是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了, 根据项目的特殊及采购方的要求,一般价格占分值的40%,技术占分值的40%,对招标文件响应程度占5%,财务5%,商务10%,这样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在发售招标文件时,我们已将评标办法一章节公开给了投标人,这是否有问题? 如果在评审的过程中,评委老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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