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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法院可以冻结不是户口所在的银行卡吗

时间:2023-06-14 13:53:0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法院可以直接冻结跨省的银行卡吗

法律分析:法院有权利冻结异地银行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法院在当地可以查封外地的银行卡账户吗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通过,法院自然有权利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管是否是异地银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如果银行卡被冻结,外省的卡也会被冻结吗?

要看是为什么被冻结。如果是司法冻结,外省的银行卡也会冻结的。如果是信用卡逾期冻结,不会冻结其他银行卡的。只会冻结本行的其他银行卡对应逾期的资金的。
以下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银行卡是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 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减少了现金和支票的流通,使银行业务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银行卡自动结算系统的运用,使这个"无支票、无现金社会"的梦想成为现实。
2017年8月1日起,银行卡年费管理费取消,暂停商业银行部分基础金融服务收费 。2024年4月22日,中国银联发布了《中国银行卡产业发展报告(2024)》 。2024年8月15日,百度公司、百信银行联合中国银联推出国内首款数字银行卡--百度闪付卡 。8月31日, 中国银联发布首款数字银行卡"银联无界卡"。2024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星空通过,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明确,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
分类方法:一般情况下,银行卡按是否给予持卡人授信额度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此外银行卡还可以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和芯片卡;按发行主体是否在境内分为境内卡和境外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和双币种卡。

计划生育法院冻结账户,那么不是本县的银行卡还能冻结吗

你好,是冻结其名下的财产,是哪的卡无所谓,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境内的银行卡就可以,当然,有特别用途的是除外的。这个是极个别现象。 还有,不仅仅是卡,非生活必须财产也是可以的,比如星空套住房,门面等,都是可以的,这个其实和普通的经济案件一个性质,不会因为和计划生育挂钩就改变太多。 另外,如果有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查实后,被转的那一方也是可以被牵连的

异地公安冻结银行卡可以在本地处理吗

法律分析:不可以,银行卡被异地公安冻结是不可以在当地解冻的,必须去冻结银行卡公安局的所在地才能申请解冻。银行卡被异地公安局冻结,一般是银行卡涉嫌案件,比如诈骗案等,有赃款经过该卡,被公安机关进行冻结,要到主办单位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才能解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星空十一条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额及执行费用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发现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及时解除对超标的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但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擅自解冻被人民法院冻结的款项,致冻结款项被转移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已转移的款项。在限期内未能追回的,应当裁定该金融机构在转移的款项范围内以自己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有关单位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被执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应当裁定其在支付的数额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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