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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明知借款人不合符条件,仍向其发放贷款有效吗

时间:2023-08-11 13:52:5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借款人不符合贷款条件 银行同意找别人替贷款,借款人还不了 银行该称担责任吗,银行该负责任吗?

你好,从法律上讲银行在发放贷款时是不可能同意找别人替贷款的,银行贷款实际就是贷给贷款人的,至于贷款人将贷款转给别人使用,属于贷款人自己违规。如果你有银行同意你找别人帮助替贷款的书面或录音证据,那么银行是必须负法律责任的,如果没证据,则银行不承担责任。所欠贷款的责任必须由贷款人自行负责偿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明知担保人是黑名单还放款,违法吗?

银行明知担保人是黑名单还放款,这种做法是属于违法的。
凡是上黑名单的人都是征信是有问题的,是不可以做担保人的,银行明知担保人上了黑名单,那是绝对不能放款的。
贷款人是在黑名单里面,这说明他这个就不符合条件的,绝对不能放款给他使用。
九游资料:
有责任,有失信是不可以当担保人的。
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五)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贷款担保人的担保方式有两种:
1、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贷款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银行贷款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黑户是不可以在银行进行贷款业务的。
银行无抵押信用贷款需要的条件:
(1)年满18年周岁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或合法有 效的居民身份证明,银行贷款要求贷款人年龄一般在18-60岁之间;
(2)有稳定合法收入,有还款付息能力;
(3)贷款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无抵押信用贷款办理的程序一般分为三个步骤:
(1)客户递交基本信息资料,包括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
(2)放贷银行或公司核查客户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户的信用级别是否有违法记录,针对个体户和中小企业,还需调查其企业经营状况。
(3)放贷单位工作人员与客户签约,并在最短时间内实现放款。

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担保人签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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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还以装修名义发放贷款,担保合同可撤销吗?

这恰恰就是担保的作用呀!当然不能撤销。 银行明知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这个结论从何而来?如果是你主张的,你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否则这个结论不成立。而且即使证明了,在实际上也没有意义。 事实上,如果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那作为担保人明知这种情况,为什么还要提供担保呢?既然你已经提供了担保,对于银行来说,有了你的担保,且你有偿还能力。银行当然可以放心地放贷了。这实际上就是担保的作用。即银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疑问,本来不能放贷的,但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人,而担保人的还款能力有保证的,此时银行就可以放贷了。

改变了贷款种类、付款方式、用途、放弃了监督义务的主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

(二)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违背了保证人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保证担保是无效的而且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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