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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车贷款公司把绿本掉了有赔偿吗

时间:2023-08-19 18:05:07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贷款车肇事大绿本丢失能不能理赔

可以理赔的 1、车辆理赔需要提供事故认定书、当事人驾驶证、行车证、车主身份证,如是营业货车需提供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2、贷款车辆还需要确认第一受益人,如第一受益人是银行或按揭公司,还需要提供网银转账授权书。 其实我想知道的是,抵押车,绿本不是抵押了吗?

车绿本在抵押状态下丢了?

车的绿本在抵押状态丢了。需要本人带身份证到当地车管所进行补办,如果是抵押房,将绿本丢失,那么有抵押房负责,需要抵押房在。车管所补办,并由其承担费用。

贷款公司把抵押车绿本弄丢了。车主本人捡到了。贷款公司还能收回贷款吗?

贷款公司丢了,你捡到了,这个逻辑有点乱。一般贷款公司抵押车之后,会在车管所进行办理抵押业务,此车已抵押给贷款公司,即时手上有本本,车管所记录是已抵押。贷款公司根据合同依然可以进行贷款收回!在贷款未还清之前,解除合同以及解除车辆抵押业务,你仍然要继续还款。

抵押公司倒闭了绿本能不能补

可以的。
1、如果客户已经还清了车贷,可以赶紧电话联系车贷公司的工作人员,若还能联系上,也许抵押的车辆登记证书(俗称“绿本”)还可以拿回来。
2、而如果客户尚未还清车贷的话,那可以看车贷公司后续安排。若是将业务移交其他消费金融机构,那等移交成功后,客户再还钱给新的机构,待还完后找新机构的工作人员申请拿回车辆登记证书即可。
3、要是车贷公司直接跑路了,联系不上人,那客户可以向当地银监会进行举报,还可以去公安部门报案,公安立案调查后会有一个备案证明,客户拿着相关证明去当地车管所申请补办车辆登记证书即可。
九游资料: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2、绿本去车管所办理解压手续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车辆为组织代码原件和复印件,暂住人口还需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
(二)抵押人身份证明(需盖公章);
(三)抵押人委托书(盖公章及核对章);
(四)如是代理的,还需代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及委托书;
(五)机动车登记证书;
(六)填写《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七)办理程序:到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大厅综合窗口办理。

抵押公司倒闭了绿本找谁呀

如果该车是抵押的产品在金融公司,应该还款后取回该绿本儿
1. 公司破产(gōng sī pò chǎn),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力继续经营,由法院宣告停止营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状态。
2. 中国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如果一个公司破产那么曾经为公司抵押的房子归谁
1. 如果为了逃避债务而故意把财产抵押出去,则该抵押是无效的,抵押财产仍归破产企业所有。
2. 如果在破产前6个月就已抵押出去,且不存在故意逃避债务的恶意行为的,该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
3. 如为贷款而抵押的,则归银行所有,即银行是优先受益人
如果是唯一一套住房的话,是受法律保护的,不能拍卖!我想是这个原因导致上述情况:房子虽被法院查封,银行一直没有拍卖掉房子!推倒重建的话,《物权法》也会保障所有人的居住权的。近年,法律上对于保护唯一住宅的情况又做了详细的划分,我建议你去咨询相关部门深入了解下!特殊情况下,唯一住房也是可以被拍卖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以下材料仅供参考,现实操作中还是比较复杂的!
法院能否强制执行拍卖唯一一套居住房屋

关于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如何执行的问题,不可一概而论。
最高院先后出台了两个司法解释,是否可以执行,需要视房屋的属性决定:
1、不强制让被执行人搬出去的法律依据为: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规定,特指没有被设定抵押的情况。
2、可以被执行的法律依据为: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
第一条对于被执行人所有的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并可以根据抵押权人的申请,依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星空条人民法院对已经依法设定抵押的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在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应当给予被执行人六个月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应当主动腾空房屋,人民法院不得强制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迁出该房屋。
第三条上述宽限期届满后,被执行人仍未迁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强制迁出裁定,并按照民事诉讼法星空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强制迁出时,被执行人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可以由申请执行人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临时住房。
第四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其房屋品质、地段可以不同于被执行人原住房,面积参照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属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人均廉租住房面积标准确定。
第五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临时住房,应当计收租金。租金标准由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当地无同类房屋租金标准可以参照的,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确定。已经产生的租金,可以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六条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前本院已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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