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度经济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银行 > 皖国资财评函2024年关于减免房租的文件是多少号

皖国资财评函2024年关于减免房租的文件是多少号

时间:2023-09-04 18:04:48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最新明确!房租减免!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发布
关于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
减免房屋租金的倡议书
各县(市、区)住房部门、非国有房屋业主: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部署,根据城乡建设厅等8部门《关于落实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24〕548号)精神,做好为企为民纾困解难工作,现倡议如下:
一、鼓励非国有房屋业主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给予承租人房屋租金适当减免或延期缴纳租金。
二、对为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按比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最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房屋租金减免对象有哪些?
标准又是什么?
阜阳市房屋管理局做出详细解读
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纾困发展若干政策和举措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24〕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推动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工作的通知》(建房〔2024〕50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房屋管理局对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相关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政策解读如下。
1.房屋租金减免的对象有哪些?
减免租金的对象包括:承租产权为各级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所有的经营性用房,以及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含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
2.服务业中小微企业的界定方式是什么?
服务业行业分类标准,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小微企业应依据《民法典》、《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等确定。
3.房屋租金减免的标准是什么?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者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免收2024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
对2024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再免收 3 个月房屋租金,全年合计6个月(第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度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
4.房屋租金减免的方式有哪些?
可通过从未缴房租内抵扣、退还已缴租金、续签合同等方式减免,具体事宜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5.房屋租金减免的办理流程是什么?
文件规定,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租金减免、税收减免、贷款优惠等政策措施,以及配套的操作方案。具体免租流程由各地根据文件及实际情况确定,请直接与所承租房屋的产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联系。
6.承租个人或集体房屋能否享受减免政策?
个人及社区集体所有的房屋不在上述免租房产范围内。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
7.如何咨询租金减免政策?
文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国资、税务、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各司其责,做好本行业领域相关工作。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区租金减免相关情况统计汇总工作,做好非国有房屋及所管理的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的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各地国资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国有企业的房屋租金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各地税务部门负责做好本地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统计工作。各地人民银行、银保监分局负责做好贷款支持政策落实情况数据收集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主体信息共享,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如有疑问,可与对应部门进行联系。
8.哪里可以查看相关文件?
可通过省政府网、住建部、省住建厅、市房屋管理局以及相关部门信息公开栏目查看。

定了!减免三个月房租

国资委近日发布通知,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通知明确,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4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对2024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
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着力构建大中小企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良好生态,不断星空国民经济发展韧性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性,现就推动中央企业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足额支付账款,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困难
严格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中小企业账款坚持“应付尽付、应付快付”,从制度、机制、流程和信息化管控上杜绝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恶意拖欠账款行为。
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于出现临时资金周转困难的子企业,集团公司或上级单位要给予临时性资金或增信支持,确保及时足额支付中小企业账款。
2.对于长期合作、信誉良好、履约及时、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在确保资金安全、对方书面申请、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前提下,可提前支付或预付部分账款。
3.加强合规管理,清理霸王条款,不得设立不合理的付款条件、时限。严控“背靠背”付款条款,加强上游款项催收,上游付款后要及时对中小企业付款。
4.严格票据等非现金支付管理,现金流较为充裕的企业要优先使用现金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未事先明示、书面约定非现金支付的,原则上不得使用非现金支付。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个月。
二、切实加快减免房租,助力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
认真落实《关于做好2024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4〕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件)要求,坚持“应免尽免、应免快免”,切实加快减免房租政策落地。
5.对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2024年普遍减免3个月租金,并力争在上半年完成减免主体工作。对2024年租期分属不同承租人的,要根据不同承租人实际租期按比例减免。
6.对2024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补充减免工作要在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出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后2个月内完成。
7.对于转租、分租中央企业房屋的,要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减租政策有效传导至实际承租人。对于所属股权多元化子企业,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中小股东理解支持,在规范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尽快减免租金。
8.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29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对参股企业所属房屋,要积极承担股东责任,与其他股东协商争取支持。不属于29号文件规定减免对象的中小企业提出减免房租申请的,鼓励中央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规范决策、共渡难关的原则,在能力可及范围内给予必要帮扶。
三、大力实施降费提质,助力降低中小企业运行成本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基础支撑作用,加强生产要素保障,积极落实降费提质要求,为中小企业提供精准、高效、便捷的服务和充足、可靠、优质的供给。
9.坚决配合地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对于转供电主体内部产权明晰、具备改造条件的,有序推进“转改直”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规范城镇供电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
10.落实好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有关纾困扶持措施,积极配合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特困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电阶段性优惠工作。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允许其在6个月内补缴欠费。
11.加快推动5G、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创新技术与实体产业星空应用,支持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发展5G和千兆宽带网络,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通宽带入户“最后一公里”,确保2024年对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加大云盘、云星空等云办公产品优惠力度,减轻疫情对中小企业线下办公的影响。
12.创新服务手段,对用水、用电、用气等实施阳光服务,加快实现缴费、保修等“一网通办”。积极建云建平台,大力推进“云采购”“云签约”“云结算”“云物流”,努力让信息多跑路,尽可能节约中小企业“脚底”成本,积极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企业减免用云、用平台的费用。
13.高质量提供煤电油气运等基础服务,做好大宗原材料保供稳价工作,严禁串通涨价、哄抬价格等违法违规行为,带头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物流企业的基础性保障功能,统筹运力,优化航线,加快打造畅通、安全、高效的物流运输通道,促进物流循环畅通。
四、有力支持资金融通,助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市场资源优势,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推动以融促产,实现自身优质资信与产业链供应链中小企业共享,畅通上下游资金循环。
14.加大对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的支持力度,有效缓解物流企业和个体货车司机贷款偿还压力。中央汽车企业所属金融子企业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对2024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商用货车消费贷款给予6个月延期还本付息政策支持。
15.积极发挥产业链“核心”企业作用,支持配合上下游中小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努力实现自身优质信用与上下游中小企业共享。中小企业需要以其持有的中央企业集团内单位应付账款、出具的商票和供应链债务凭证等办理融资业务的,要及时确权,严禁高息套利。
16.积极发挥供应链服务平台作用,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助力中小企业九游融资渠道、获取低成本资金、减少资金占用。借鉴电e金服“电e贷”、中储智运“运费贷”等供应链平台服务中小企业的经验,立足自身创新服务中小企业方式。
17.持续推进保函(保险)替代现金保证金,不得向中小企业超比例收取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保证金,不得限定中小企业提供保证的方式,及时退还到期保证金。
五、持续加大创新支持,着力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立足构建新发展格局,发挥中央企业科技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成长为创新重要发源地,深入开展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推动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
18.充分发挥中央企业产业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作用,立足主责主业,吸引带动各类资本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符合国家战略、有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创新发展,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和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服务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
19.继续面向全社会举办中央企业熠星创新创意大赛,加强创新资源要素供给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开星空新管理培训和创业辅导等,促进大赛项目成果转化落地。
20.完善协同创新体系,充分发挥科研院所转制企业作用,构建开放、协同、高效的共性技术研发平台,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建立一批高水平创新联合体、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和公共研发平台,打造高水平“双创”平台,加大对中小企业创新支持力度。
21.加快打造原创技术策源地,主动对接国家重大战略,与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各类主体一道协同攻关,着力突破产业链供应链堵点卡点。支持在产业链供应链上下游培育一大批领军企业和专精特新“隐形冠军”企业。
六、不断强化引领带动,着力实现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有效发挥国有资本带动作用,实施现代产业链链长行动计划,持续向产业链中具有高端引领和基础支撑作用的关键环节布局,全力稳链补链固链,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应用场景和市场机会。
22.推动各项稳增长措施落实落地、不断加力,积极扩九游效投资,尽快落地一批“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大项目,尽早形成更多实物工作量,提前为上下游释放订单需求,稳定中小企业预期。
23.积极采购中小企业优质产九游服务,提升供应链管理水平,深化供需精准匹配,规范采购交易行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中小企业参与。
24.围绕主业,加强与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中小企业合作,积极通过投资合作、项目合作、产业共建、搭建联盟等方式,支持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25.发挥产业链核心作用,更好发挥特殊关键时期中央企业在畅通产业循环、市场循环、经济社会循环等方面的龙头带动作用,为受疫情影响的上下游中小企业复工复产提供必要支持。
七、切实加强组织保障,着力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
各中央企业要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有效发挥国有经济战略支撑作用的高度出发,落实落细各项支持政策,让上下游广大中小企业“看得见、摸得着、有感受、得实惠”,关键时刻彰显央企担当。
26.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大力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内部考核奖惩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细化实化操作流程。按照有关部门和各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要求,积极组织参与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畅通中小企业诉求受理渠道,更好宣传落实国资央企服务中小企业相关政策措施。
27.因落实减免房租等帮扶中小企业纾困解难有关政策,对当期经营业绩造成影响的,国资委将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事求是予以考虑。
国资委将加强有关政策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等政策执行不到位、走过场、或经核实有关投诉反映问题属实的,国资委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国资委
2024年5月19日

网站截图

2024年房租减免政策文件

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1.各省主要是对中小微企业实施房租减免政策,且各省的政策都有所不同。2.疫情期间个人房租没有减免政策,具体依据出租人个人意愿确定。租客要求减免房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的,租客可以向房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减免房租,由法院根据合同约定与实际情形进行判定。3.租人在疫情期间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不可主张减免租金。疫情发生期间,疫情虽对承租人使用其所承租的用于居住的房屋带来有所不便,但并未影响到原租赁合同目的中的使用用途,不可主张减免租金。承租人因疫情原因“居家隔离”是承租人承担法定责任的表现,未影响租赁物的居住功能,亦不可主张减免租金。4.疫情原因导致承租人在疫情期间无法使用用于居住功能的租赁物的,可主张减免租金。如因疫情原因,租赁物被封锁、因行政管控承租人无法回到住处使用所承租的居住房屋的,因承租人并未享受居住房屋的利益,未能实现租赁合同目的,就如前面案例所述用于经营的承租人停业不予经营样,应可向出租人主张减免租金。
法律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星空条
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一)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
(二)中央所属国有房屋(包括有关部门、中央企业、中央高校和研究院所等所属国有房屋)出租的,执行房屋所在地对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支持政策。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三)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因政府征用房屋房租是否减免

导言
为了有效应对新冠疫情,上海市实行了严格的封控管理措施。疫情期间居民生活和企业生产经营均受到很大影响。本文结合上海市政府发布的恢复和重振经济的政策性文件及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意见和案例,从政策和法律文件解读、资格审查、如何申请租金减免及对企业后续经营的启示等九游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对广大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所助益。
一、房租减免政策的概要
根据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及自2024年以来的人民法院的相关指导意见及判例,房租减免政策如下:
1、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实行强制性减免,减免期限为6个月。
2、对承租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租,实行鼓励性减免(需出租人同意),倡导的减免期限也是6个月。同时政府也对主动减免房租的业主或经营主体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等优惠: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300万元;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房屋租赁的市场主体很多,出租人和承租人涉及到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私人企业和自然人等。并且法律和政策性文件虽规定房租减免的原则性方案,但在面对多样的市场主体及复杂的合同关系下,在具体执行和操作层面,依然有很多问题。
下文分别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九游来解析本次房租减免政策如何适用,以供参考。
相关政策规定
2024年3月28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做好2024年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工作的通知》(国资厅财评〔2024〕29号)规定:各中央企业要按照271号文件要求,对2024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参照国家行政区划标准)内承租中央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四季度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要通过当年退租或下年减免等方式足额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
2024年5月25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协同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财评〔2024〕40号)规定:出租房屋所在地政府出台房租减免政策力度大于29号文件要求的,要认真执行属地政策,确保政策不打折扣。
2024年5月2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加快经济恢复和重振行动方案》中规定:
(二)扩大房屋租金减免范围
4.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予提交受疫情影响证明材料,2024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运营困难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4年免除6个月房屋租金。推动在沪央企、其他省市在沪国有企业参照我市规定,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政府合作交流办、各区政府)
5.鼓励引导商业综合体、商务楼宇、专业市场、产业园区、创新基地等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向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6个月房屋租金减免。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屋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300万元,由各区政府负责实施,补贴资金实行财政预算总额控制,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受疫情影响严重且在沪注册的餐饮连锁企业,分公司或门店符合小微企业条件且承担房租费用的,可视作小微企业享受房屋租金减免。(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各区政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6.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非国有市场主体,采用非接触式办理和简便操作流程,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办理方式:申请享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
二、从出租人(“业主”)的九游解析本次房租减免的政策

相关政策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4]17号)中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4年修订版)》中规定: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上海市有关政策免除合理期限内的租金的,应予支持。
三、从承租人(“租客”)的九游解析本次房租减免的政策

相关政策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法发[2024]17号)中规定:“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2)《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规定:“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3)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之三(2024年修订版)》中指出:“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上海市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协商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形的,可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约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出租人减免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可视情予以支持。”
四、如何申请/协商房租减免
(一)承租国有房屋申请房租减免流程
1、资格查询
承租方可参考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初步查询是否属于小微企业,尚未纳入名录的,可对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确认。服务业可对照《三次产业划分规定》确认。
2、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出租方提出书面减免申请(可递交,也可邮寄)。需提供以下材料(加盖公章):
(1)国有房屋租金减免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3)小微企业需另外提供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结果复印件(加盖公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可与出租方商定其他便捷高效的认定方式。
3、受理申请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自收到承租方租金减免申请材料后,要求对承租方的减免资格及减免标准进行审核。
4、实施减免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履行相关程序后,与符合条件的承租方签订减免协议,并根据约定减免租金。对于涉及转租情形的,国有房屋出租单位可与转租方、最终承租方共同签订减免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由转租方将所减免租金全部减免至最终承租方。
5、政策咨询
国有房屋出租单位是落实租金减免工作的实施主体,符合条件的承租方可向其咨询相关政策及流程,如有争议,也可向国有房屋出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二)承租非国有房屋申请房租减免流程
目前政策并未强制非国有商业用房的出租方减免租金,仅仅是鼓励和倡导性的。那如何向非国有房屋的出租人申请协商减免租金呢?常用的途径有两种:
1、 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包括几种方案:
1租金金额上在1-6个月租金范围内适当减少;
2租金延期支付;
3在原有的基础上免费延长租期;
4协商在少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
由于地方政府对主动减免房租的业主或经营主体给予财政补贴和税收等优惠:按照减免租金总额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300万元;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引导银行对减免房屋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虽然有政策性文件规定了主动减免租金的奖励,但由于非国有房屋的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并未先行直接获得财政补贴,而且政策性文件是非强制性的,所以很多非国有房屋的业主或经营管理主体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可能造成的损失,很可能会选择直接拒绝减免房租。这时,承租人也可以从帮助业主申请财政补贴政策的九游进行协商,曲线申请减免租金。
协商的过程中,注意保留书面的证据。协商一致后尽快采用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把方案书面确定下来。
2、 诉讼或仲裁解决
双方协商谈判不成的,承租方可以根据合同的约定选择主动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1)承租方请求减免租金需满足的条件
非国有商业用房的承租方是否提出减免租金要考量两个因素:一是疫情是否影响了承租方对房屋的正常使用情况,如由于三区划分,承租方无法使用房屋,或者因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等情形;二是疫情是否导致承租方经营性收入出现重大减损,如无法正常营业、营业量骤减、经营性收入与房租之间存在巨大缺口等情形,具体还需结合租赁用途和行业种类进行判断。
在(2024)沪0112民初21516号一案中,闵行法院认为:涉讼房屋的租赁用途系办公,疫情并未影响承租方的正常使用,因此不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请求。而在(2024)沪0115民初49014号一案中,浦东法院认为:承租方租赁房屋的用途系经营口腔医疗产业,在疫情期间属于高危行业,疫情对于承租方经营确实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支持承租方减免租金的请求。
2)承租方起诉须重点准备的证据
无法正常使用房屋的证据:所在区域政府部门发布的防控文件、三区划分的认定公告;物业封控停业的通知;包含日期的带封条的照片;申请复产复工未得到批准的材料等。
经营性收入出现重大减损的证据:银行流水、开票记录、缴税申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水电费账单、公司内部决议记录。
注意此处要求是重大减损即没有收入或明显减少,并不要求企业没有资金。
3)承租方可以主张减免多少租金
上海市在2024年疫情后的相关裁判基本上以支持减免封控期内一半租金为上限,具体还需结合个案分析。
在(2024)沪01民终5883号一案中,上海一中院对爱蓝地公司应付的2024年2月、3月的租金各减免了半个月租金。
五、启示意义:如何事先规避此类纠纷
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疫情期间商业用房的租金问题,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就对相关的情况进行书面约定。例如:
1、调整相应的合同条款,对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等条款做出明确的约定,比如增加不可抗力事件下房租减免的规定。
2、对因疫情原因而迟延支付租金的情况进行规定,比如免除迟延期间的利息,或者约定迟延的最长期限。
3、对房屋保证金的退还情况进行约定,比如在遇到不可抗力而需要解除合同时,约定退还保证金等等。
这些针对疫情等不可抗力事件保护条款的签订,大大减轻了承租方在疫情期间面临的压力。并且在面对相应的纠纷时,承租方就可直接优先适用书面的约定,而将协商或者仲裁、起诉的方式作为自己的星空维权方式。

疫情减免房租正式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九游央企业参照执行。

法律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中小微企业承租京内市及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政府要求坚持营业或依照防疫规定关闭停业且不裁员、少裁员的,免收2月份房租;承租用于办公用房的,给予2月份租金50%的减免。对承租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企业,由市区政府给予一定资金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房屋的中小微企业减免租金的特色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基地、文化产业园、视听园区等各类载体,优先予以政策扶持。鼓励在九游央企业参照执行。

网站名标签: 商业法律其他法律经济购房 上一篇:有没有人知道微众银行的电话客服是多少?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最新排行

热门更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