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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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担保的从属性
(1)效力上的从属性(第2条)
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星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
(2)范围上的从属性(第3条)
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不应当超出主债务范围,是担保合同从属性的体现。《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范围超出主债务范围(包括对担保责任的承担约定专门的违约责任)的,担保人可以主张仅在主债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担保人实际承担的责任超出主债务范围,担保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返还超出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3)成立上的从属性(第4条)
担保物权的成立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是担保物权从属性的体现。担保物权委托“代持”的情形下,名义担保物权人与实际债权人分离,导致被“代持”的担保物权外观上缺乏债权基础。《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此类商业模式应当受到必要保护,即担保人知道担保物权委托“代持”事实的情形下,债权人或其受托人(即名义担保物权人)均有权主张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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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担保人主体资格相关规则(第5条、第6条)
(1)扩大主体资格限制的适用范围,从保证扩大到一切的担保。
(2)新增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无效的例外情形,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
(3)将教育、医疗、养老机构区分为非营利法人和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提供的担保原则上无效,营利法人提供的担保有效。
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区分标准在于,是否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
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机构提供担保无效的例外情形:
(a)以所有权保留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公益设施,出卖人或出租人为担保价款或租金实现而保留所有权;
(b)以公益设施之外的其他财产设立担保物权。
3
细化公司对外提供担保规则
(1)明确相对人的审查义务
公司未经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以相对人“善意”为前提。而判断相对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在于其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查义务:
(a)一般情形下,相对人应当审查公司决议;(第7条)
(b)担保人为公司分支机构时,相对人应当审查公司决议;(第11条)
(c)担保人为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已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时,相对人应当审查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第9条)
(2)明确无须审查决议/公告的具体情形
特定情形下,即使相对人未审查公司决议/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亦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a)非上市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开展经营活动提供担保;(第8条)
(b)非上市公司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提供担保;(第8条)
(c)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第10条)
(d)金融机构开立保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开立保函/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经有权从事担保业务的上级机构授权开立保函;(第8条、第11条)
(e)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经担保公司授权对外提供担保。(第8条、第11条)
需要注意的是,《九民纪要》中将“公司与主债务人之间存在相互担保等商业合作关系”列为无须审查公司机关决议的情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删去该例外情形。
4
统一共同担保的内部追偿规则
(1)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第13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两个以上第三人为同一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形下,担保人原则上不享有相互追偿权,仅特定情形下赋予担保人相互追偿的权利:
(a)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
(b)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
(c)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
担保人之间对分担份额有约定则从其约定;无约定则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2)担保人的代位权利及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后,发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由此第三人一并取得债权人享有的主、从权利。该条是否适用于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实践中较易引发争议。对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了以下三点:
(a)担保人受让债权的行为,性质上应当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的行为。(第14条)
(b)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不能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其他担保人享有的权利,无权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但如果符合担保人之间相互追偿的条件,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第14条)
(c)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并存时,债权人应当先行就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实现债权。如果债权人直接就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实现了债权,则担保人可以代位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担保物权。(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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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借新还旧情形下的担保效力(第16条)
(1)旧贷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的情形下,旧贷因债务清偿而消灭,为旧贷提供的担保也随之消灭,故债权人请求旧贷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不应当支持。
(2)新贷的担保人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时承担担保责任。借新还旧的情形下,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较一般债务更高,故应当确保新贷担保人对借新还旧事实的知情权。具体而言:
(a)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相同的,可以推定新贷的担保人知道借新还旧事实;
(b)新贷与旧贷的担保人不同,或旧贷无担保新贷有担保的,债权人应当举证证明新贷的担保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新还旧事实。
(3)旧贷的物保登记流用为新贷之物保时,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以旧贷物保登记为准。借新还旧的情形下,旧贷的担保人继续为新贷提供物保,且该担保物权登记一直存续的,该担保物权维持原有的优先顺位,即债权人按照旧贷的担保顺位受偿。
6
修改担保无效情形下的责任承担(第17条)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较原《担保法解释》有一定修改:
(a)债权人与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未作修改)
(b)担保人有过错而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就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连带赔偿责任改为补充赔偿责任)
(c)债权人有过错而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明确)
(2)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较原《担保法解释》没有实质性修改:
(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b)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应当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反担保合同不仅因担保合同无效而无效。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请求反担保人在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删去原《担保法解释》中反担保人存在过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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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管辖权认定规则(第21条)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就管辖权作出的约定不一致的情形下,《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较原《担保法解释》有实质性修改:
(1)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依据主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2)债权人单独起诉担保人时,依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3)主合同/担保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时,法院对该合同项下纠纷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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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担保责任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第22至24条)
(1)担保债务自债务人破产案件由法院受理之日起停止计息。
(2)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不影响其同时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全部债权后,代位取得该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4)担保人清偿债权人的部分债权时,就该债权人获得清偿总额中超出债权的部分,担保人有权在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内请求返还。
(5)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已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无权向债务人追偿。
(6)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担保人,致使担保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担保人就其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担保人因自身过错未行使追偿权的除外。
星空部分 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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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之识别(第25条)
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一般保证。实务中,应当避免将推定规则与解释规则混为一谈。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应当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2
细化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相关规定
(1)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仅起诉一般保证人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第26条)
(2)债权人取得对债务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后,在保证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效果等同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第27条)
(3)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后又撤回起诉或仲裁申请的,不认定为债权人已在保证期间内向一般保证人行使权利。(第31条)
(4)诉讼保全中,债权人须先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保全,在保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允许对一般保证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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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一般保证中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第28条)
根据《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据此,《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修改一般保证中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与执行程序挂钩:
(1)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书送达债权人之日起计算;
(2)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计算,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3)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星空款但书规定情形的,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计算。
4
明确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相对效力(第29条)
就共同保证中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效力,《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的规定较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有一定修改:
(1)两个以上保证人为同一债务提供保证的情形下,保证期间相互独立,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向某一保证人行使权利的效力不及于其他保证人。
(2)保证人享有相互追偿权的情形下,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导致某一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其他保证人可以在其不能追偿的范围内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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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保证期间相关规则
(1)明确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责任是否因保证期限届满而消灭的基本事实。(第34条)
(2)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第32条,原《担保法解释》规定为二年)
(3)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下,最高额保证中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为:
(a)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的,自债权确定之日起算;
(b)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第30条,较原《担保法解释》有一定修改)
(4)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形下,仍可适用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可以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第3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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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保证与债务加入之识别(第36条)
当事人出具“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书面增信承诺的,应当结合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具有“保证”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的,按保证处理;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的,按债务加入处理。意思表示不明确时,推定为保证。
第三部分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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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抵押权适用善意取得相关规则(第37条)
当事人以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抵押,经审查构成无权处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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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以特定财产设立抵押对抵押合同效力的影响
(1)以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设立抵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财产的查封、扣押、监管解除后,抵押权人可以请求行使抵押权。(第37条)
(2)以违法建筑设立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第49条)
(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抵押的,土地上存在违法建筑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第49条)
(4)以划拨建设用地或其上建筑物设立抵押的,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同时明确抵押权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第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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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抵押权及于物的效力范围
(1)抵押权之于从物(第40条)
(a)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之前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
(b)从物产生于抵押权依法设立之后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从物,但实现抵押权时可以一并处分主物和从物。
(2)抵押权之于添附物(第41条)
(a)添附物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b)添附物为抵押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添附物,但不及于增加的价值部分;
(c)添附物为抵押人与第三人共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3)抵押权之于代位物(第42条)
(a)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
(b)给付义务人已经给付的情形下,抵押权人不能要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c)给付义务人尚未给付的情形下,抵押权人可以要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
(d)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的通知后仍向抵押人给付的,不免除其向抵押权人给付的义务。
(4)抵押权之于增建物(第51条)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登记后续建部分、新增部分以及规划中尚未建造部分。
4
明确抵押物限制转让约定的效力(第43条)
根据《民法典》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情形下转让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效力:
(1)当事人已将该约定登记的,转让合同有效,但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除非因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导致抵押权消灭;
(2)当事人未将该约定登记的,转让合同有效,且抵押财产的转让发生物权变动效力,除非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的禁止或限制转让约定。
5
明确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对担保物权的影响(第44条)
《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将担保物权区分为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和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前者因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后者则不受影响。具体而言:
(1)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抵押权、以登记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后,法院不予保护。且根据《九民纪要》观点,抵押人(出质人)可以请求涂销担保物权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担保物权人仅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起诉债务人,而未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该担保物权亦不受保护。
(2)以交付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留置权、动产质权、以交付权利凭证为公示方式的权利质权),不受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的影响。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无权主张返还留置(质押)财产,仅可以请求拍卖、变卖留置(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6
明确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情形下抵押人的责任(第46条)
(1)抵押财产因不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灭失或被征收等)导致不能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其所获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抵押财产因可归责于抵押人自身的原因(转让等)导致不能办理登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抵押人在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但不得超过抵押权能够设立时抵押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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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因登记机构过错致使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48条)
8
明确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效力(第52条)
预告登记的效力不同于本登记,当事人就抵押财产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情形下,预告登记权利人并不必然就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
(1)未涉及破产程序的情形下,抵押权具备办理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权自预告登记之日起设立。具体而言,须符合以下条件:
(a)抵押权预告登记未失效;
(b)已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c)预告登记的财产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时的财产一致。
(2)抵押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预告登记权利人主张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在受理破产申请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予以支持,但是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抵押预告登记的除外。
9
细化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情形下的效力(第54条)
根据《民法典》第403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动产抵押权成立但未登记的情形下,
(1)抵押权不得对抗已受让并占有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已承租并占有抵押财产的承租人,除非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承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已经订立抵押合同;
(2)其他债权人申请保全/执行抵押财产以及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0
细化“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判断标准(第56条)
根据《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
(1)明确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是指出卖人的经营活动属于其营业执照明确记载的经营范围,且出卖人持续销售同类商品。
(2)列举不能认定为出卖人正常经营活动的情形:
(a)购买商品的数量明显超过一般买受人;
(b)购买出卖人的生产设备;
(c)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担保出卖人或第三人履行债务;
(d)买受人与出卖人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e)买受人应当查询抵押登记而未查询的其他情形。
11
细化动产留置相关规则(第62条)
根据《民法典》第448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
(1)明确债权人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留置其合法占有的第三人的动产;
(2)明确企业之间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留置动产,仅限于企业持续经营中发生的债权,且仅能留置债务人的财产。
第四部分 非典型担保
1
明确非典型担保的效力(第63条)
对于非典型担保,肯定其合同效力;对于未能完成物权公示的非典型担保,不认可其物权效力。
2
明确让与担保的效力(第68条、第69条)
(1)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清偿而将担保财产的所有权转移至债权人名下的,构成让与担保。
(2)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构成清算型让与担保。对于清算型让与担保,肯定其合同效力;对于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的让与担保,同时肯定其物权效力。
(3)让与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该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构成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对于事前归属型让与担保,因违反禁止流质流押条款的部分无效,应当转换为清算型让与担保,并根据清算型让与担保的规则认定其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4)股权让与担保情形下,股权受让人实质上是担保物权人,故不承担出资补足的义务。
3
明确所有权保留买卖、融资租赁参照适用动产抵押有关规定
(1)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财产的买受人。(第56条)
(2)出卖人、出租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主张价款优先权。(第57条)
(3)出卖人、出租人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67条)
央行新版二代征信,改动较大
《新版征信报告解释说明》,未有相关说明,不过笔者曾经结合旧版征信报告和新版做对比,也咨询了金融业多机构同僚,原来对外担保余额为“相关还款责任-其他借贷交易余额”一栏,上方的“担保交易余额”并非真实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应计算在“对外担保余额”中。br>担保方式指的就是担保法规定的用担保权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担保行为的使用范围的问题,在权责担保法律的关系中,其他的不当得利之债、可以为之设立担保的民商活动很丰富。无论是担保法,还是担保法司法解释,都对担保进行全面的了解。在担保的业务实践过程中,担保公司也在努力的探索,原担保方式的基础上建立担保风范,规范了法律风险,推动了担保业务的顺利开展。作为一个担保公司应该如何快速的提升风险管理能力,我们认为练好内功是关键,担保公司首先要处理的就是如何提升自己的管理风险的能力,在以下的几个方面来大大的下力气,通过练就内功,完成我们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首先就要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以及业务制衡的机制,担保公司应该建立制衡的内控体系,通过集体的智慧来防止风险,担保公司的前中后的阶段可以设置三个部分,担保业务作为开拓部门,担保的部门需要进行明确职责分工,互相制衡。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风险评估体系的建立对担保公司来说非常重要,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价,减少人为的误差,担保公司根据参考对客户端评价,结合客户的特色来进行全面的评价。
是的,有房贷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其财产(如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获得贷款。抵押贷款是一种常见的贷款形式,可以用于商业贷款,汽车贷款,住房贷款,经营贷款等。
有房贷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但是,申请抵押贷款前,借款人需要考虑一些事项,以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贷款。首先,借款人需要了解自己的信用情况,以确定自己是否有足够的信用分数购买房屋。其次,借款人需要考虑贷款的利率和还款期限,以确定贷款的总费用。此外,借款人还需要考虑抵押贷款的违约担保,以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贷款。
除了上述事项外,借款人还需要考虑房屋的价值。一般来说,抵押贷款的最大金额等于房屋的价值减去房贷的余额,因此,借款人需要确定房屋的价值,以确定抵押贷款的金额上限。此外,借款人还需要考虑抵押贷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抵押贷款的税收优惠等问题。
最后,借款人还需要考虑抵押贷款的费用,包括手续费、评估费和其他费用。一般来说,抵押贷款的费用较高,因此,借款人需要仔细阅读贷款协议,以确保自己不会支付不必要的费用。
总之,有房贷的房子可以抵押贷款,但是,借款人需要考虑一些事项,以确保自己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抵押贷款的费用较高,因此,借款人需要仔细阅读贷款协议,以确保自己不会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有了这些考虑,借款人就可以安全地申请抵押贷款,以便购买房屋。
有贷款的房子不能抵押贷款。因为房子的所有权并不在用户本身。但是在实际过程中可以通过过桥垫资的方式将剩余未还款结清,解除 房产 抵押登记,然后用 “全款房”进行再次抵押。因为房产基本上属于升值品,因此即便是在抵押期间,有些机构也是会根据市价减去剩余未还款,计算出房子的实际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授信评估。
房子贷款的流程
1、了解征信情况
首先想要贷款买房,购房者就要先去查一下自己的个人征信是否符合贷款条件,避免准备买时才发现自己征信不合格,陷入比较被动的境地。
2、了解银行
在申请贷款前购房者可以先去银行咨询一下,问问贷款申请的条件、利率、批复时间、放款时间等,然后进行比较,选出一个划算的银行。
3、准备贷款所需的资料
身份证,如是已婚人士就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当然,要是联名的,那就要更多人的身份证 ;户口本,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如果您不是户主,那户主的信息页和登记卡都要复印;婚姻证明,也就是结婚证、离婚证等;工作证明,某些银行有特定格式的,或是要有某些要素的,这个要问清楚银行;收入证明,一般银行会要求月收入为月供的两倍以上;
4、查档证明
这个查档证明是去房管部门查询您有没有房屋权属记录,就是查您名下有没有房子,这要自己去房管部门办理 ;银行所需的其他资料。
5、签订贷款合同
符合贷款条件,购房者就去自己看好房子的售楼处签订售房合同,交付首付款,准备好贷款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接下来就是跟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缴交各种费用,办理抵押、保险。这一步比较费时间,银行要审核,具体需要多久,每个地方和银行都是不一样的。之后,购房者需要等待通知到银行进行面签,并等银行归总核实材料,银行核实完以后就通知购房者拿材料,去房管局做抵押。
6、等待银行放款
有些银行需要客户再去一次银行做放款申请的。放款后,记得向银行索要一份属于您的贷款合同、借据。还有复印两件房产证复印件,记得要银行加盖公章,因为有些机关部门办事时需要。
房子抵押注意事项有哪些?
1、用于抵押的房产应当是已经取得权属证书的房产,如果是购买的商品房尚未取得分户权属证书的,是不能办理抵押的;
2、房屋抵押是抵押人对房屋权利处分的行为,抵押人应当是房子的所有权人,未经过他人同意,是不能用他人的房产进行抵押的;
3、房屋属于共同所有或者按份共有的,办理房屋抵押应当经过共同共有人或者按份共有人的同意;
4、书面抵押合同是必不可少的,抵押人应当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的房屋具体 位置、抵押的额度、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担保的范围、抵押权实现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5、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签订抵押合同之后,必须要到当地房屋管理行政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否则,房屋抵押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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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盘 地址: 长治市潞州区太行西街与西环路交汇处东南侧
楼盘电话: 400-818-0066 转 019626
房屋有贷款不可以做抵押,在房贷没结清以前,不能够再次办理抵押,对于贷款机构来说,贷款还未结清的房子在以后可能会出现纠纷,面对这种情况平台很有可能会直接拒绝贷款申请。
如果房贷已经还完了,客户可以拿去做抵押贷款,成功申请到贷款以后,客户需要按照约定来还款,否则就需要承担以下后果:
1、征信会受到伤害。
2、会被平台催收。
3、会产生罚息。
4、房子会被处置。
5、平台会要求提前还款。
6、影响其他贷款申请。
7、征信受损导致职业受影响。
8、会被拉入黑名单。
9、恶意逾期会被起诉。
10、无法享受贷款优惠政策。
想申请抵押贷款那么个人的征信很重要,成功申请贷款以后,客户及时还款就很重要,不要轻易逾期导致个人征信受到伤害,也不要因为逾期被平台计收罚息。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因资金周转不灵,需要将房子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情况。但是有个疑问,就是该房屋已经有贷款未还清,还能再次做抵押贷款吗?这个要视情况而定的,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知识。
一、可以做再次抵押贷款
若资金一时无法周转,需将手头的按揭房抵押给银行,可按揭款借出来使用,也称为“循环贷”,贷款者可以将房产在抵押期限内分次提款、循环使用,实质还是抵押贷款。额度期限长可达30年,贷款者在此期间可随用随提,但额度不得超过可使用总额度。
二、不可以再次抵押贷款
但不是所有的贷款房屋都可以再次做贷款的,比如说以下五种房屋情况就排出在外。
1、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只有使用权,不可以再次作抵押贷款使用。
2、房龄太久、面积过小的二手房
为了规避风险,银行贷款对房屋本身条件较为严格,特别是在房龄及面积上有限制。一般来说,房龄已超过20年,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银行不考虑贷款的。而房龄越短的反而能贷款更多金额。
3、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未满5年以下的经济适用房,国家有相关规定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也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没法办理抵押贷款。
4、权属有争议的房子
权属有争议的房子,或者是依法被查封、扣押等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子,无法作抵押贷款,也无法做转让的状态。因为此时抵押人并没有自由的处置权。
除此之外,银行也会增加其他必要的条件作为门槛,比如说要求申请人有良好的征信记录,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具有相应的还款实力等等。
若您需要办理个人消费类贷款,抵押物应满足以下条件:
1、借款人本人拥有合法、完整所有权,符合《担保法》规定的可抵押房产(包括住房和商业用房),以及符合中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民住房财产权,且没有被抵押给其它债权人(根据以前的贷款合同已抵押给中行的除外,但应在原经办机构办理)。
2、以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借款人与第三人共同拥有所有权的抵押物申请个人消费贷款时,必须由该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或共同所有权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行当面签署所有相关文件资料。若按份共有,申请人应提供所有权证明,明确其所占份额;若为共同共有,申请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一致声明同意的书面文件。
3、用作抵押的商业用房必须产权独立、可单独处置等(具体标准详询当地中行网点)。
4、如借款人有多个抵押物,可以合并申请一个抵押循环额度,也可以分别申请多个抵押循环额度,但是多个抵押循环额度不能共用同一抵押物。
如需进一步了解,请您详询中行当地网点。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诚邀您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或中银跨境GO APP办理相关业务。
有些贷款需要担保人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因为做了担保人而惹上麻烦的人也不少数。那今天就重点讲一下,贷款担保人会不会上征信这个问题,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 一般作为担保人,最起码应该具备风险偿还能力,信誉良好、无不良违规记录、中人行的个人征信记录无不良贷款违规记录!做担保人本身不会影响个人征信,但是会有责任。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责任义务时,则会影响个人征信或有不良记录。
2、 依据我国规定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不一样,具体有一下几种: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责任、赔偿责任。
3、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裁定的责任义务时,才会影响个人征信或有不良记录。
以上就是对于贷款担保人会不会上征信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帮助网友们。
会,如果借款人无力还款,法院强制执行之后还是还不上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的担保人,借款人无力还款,贷款方可以直接找担保人要求其还款,向法院起诉时可以同时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拒不还款也会影响自己的征信。
一、做担保人要有什么条件
1、担保人跟本案要无牵连,就是说跟借款人的借款用途没关系,不能借了款给担保人去使用。
2、担保人要能够正常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不受限制。
3、担保人需要在贷款地区有自己的户口和固定住所,租房住的话,是不能当担保人的。
4、担保人要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还不起钱,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义务,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人,更合适当担保人。
5、担保人征信要好,不能是黑户或者老赖,不能有明显的违约记录,在银行无贷款。
做担保人需要什么手续
1、担保人本人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银行提供的工资流水或者其他可以证明自己收入的凭证;
3、担保人填写好的担保承诺书,表示愿意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履行相应义务;
4、有抵押物的,要提供权属关系证明书。
二、哪些不能作为担保人
1、夫妻双方不能互相为对方担保,因为夫妻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经济体,共同对负债具有还贷责任,而担保人必须是第三人;
2、外地人是无法为本地人担保的,外地人户籍不在当地,可以随时离开,银行需要向担保人追要贷款时,可能难以联系到担保人,给自己带来很大风险;
3、被诊断为具有精神疾病的人是不可以作为担保人的,他们无法对自己做出的事情进行判断,也就不可能承担还款责任;
4、具有诈骗前科的人是不可以作为担保人的,这样的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概率非常大。
综上,担保人要求条件比较高,选择当担保人是有风险的,如果借款人还款能力不足,或者可以逃避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很影响自己的生活,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还是要谨慎些。
会。
共同借款人在规定中,属于第一债务人。享有的权益和应付的义务,都与主贷人无太多区别。办理过程中,是需要在借款合同书共同借款人处签字画押的。正常情况下,该笔贷款只会上主贷人的征信。不过在出现逾期,且主贷人与共同借款人都未偿还债务之后,该笔贷款的逾期记录也是会显示在共同借款人征信上的。
借款担保人在规定中,属于第三债务人。在主贷人和上述两者都未还款情况下,就需要担保人来偿还债务。办理过程中,需要在借款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盖章。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1、由于不同的贷款机构,贷款利率、要求等方面有差异,为了找到最合适自己的机构,需贷比三家。
2、如果用别人名下房产作抵押,一定要征得别人同意,并需别人出具同意抵押承诺书,如果房屋有共有人,那么也需取得共有人的同意。
3、贷款结清后,需到抵押登记部门办理解除抵押手续,这样房子才是本人的。
4、如果抵押房屋不能顺利通过审批,可以找担保公司帮忙。
5、保管好贷款合同,是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时需要。
6、在债务人顺序上,是以共同借款人、共同还款人、借款担保人三者为顺序的。也就是主贷人不还款,银行最先找的人是共同借款人,最后是借款担保人。
7、银行产品的设计针对不同人群也是不一样的。比如企业主要是经营类型的抵押贷,以及工薪族消费类型的抵押贷,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的设定也会有所不同。没有最划算的银行产品,只有最适合当下情况的银行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抵押贷款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共同借款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担保人
;金融行业中,常常会有需要担保的情况,如果名下没有抵押物或质押物,可以尝试找身边人帮你做担保。不过作为担保人,可要考虑清楚,不到必要时候,建议不要轻易帮别人担保,否则对个人征信也有一定的影响。那么贷款担保人会上征信吗?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方面的内容。
一、贷款担保人会上征信吗?
一般会上。正常情况下,一旦作为别人的担保人,对征信没有不良影响,顶多显示一条担保记录。
也有一些情况,征信上不会显示担保记录,有可能是银行上报时间太晚,征信记录还没有及时更新。也有可能是部分银行产品里面,担保人的担保负债是不报送征信的,可以晚一点再查询。
二、贷款担保人征信会有影响吗?
会有一定影响,如果帮亲戚或家人做了担保,这笔钱会被银行定性为你的隐项负债,你的个人征信报告里,就会出现相关担保信息。
日后你自己申请房贷、车贷、大额贷款,银行审核的时候会考虑你有一笔担保负债,随时可能会承担还款责任,贷款成功率会低很多,就算成功贷款,额度也会低一些。
总之,不是特殊情况,建议大家不要随便帮别人做担保,因为担保倾家荡产的不在少数,别人欠款跑路,你可能就要卖车卖房帮忙还债,退一万步说,影响征信也是比较麻烦的一件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