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中作了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扩展资料: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时,居住时间的确定,应按有关出入境证明,依据各税收协定具体规定予以计算。对来自没有和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的外籍人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90日原则。
外藉员工的个税起征点是4800,超过4800元的部分按八级累进税制征收。 对在一个月中既有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出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纳税义务的判定,是以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和任职受雇取得的所得情况来确定的。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工资薪金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其实际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其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税务网—收入来源国居住天数的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