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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与关联方发生的同业存款业务属于关联交易吗

时间:2023-12-08 13:53:0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主要包括以下类型: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

法律依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十条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是指银行保险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利益转移事项。

第十一条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兄弟姐妹等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余额时,与其存在控制关系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该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监管原则认定关联交易。

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状况、关联交易风险状况、机构类型特点等对银行保险机构适用的关联交易监管比例进行设定或调整。

第十五条 银行机构关联交易金额计算方式如下:

(一)授信类关联交易原则上以签订协议的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二)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以交易价格或公允价值计算交易金额;

(三)服务类关联交易以业务收入或支出金额计算交易金额;

(四)银保监会确定的其他计算口径。

第十六条 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以扣除授信时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以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银行机构与关联方开展同业业务应当同时遵守关于同业业务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境内外关联方银行之间开展的同业业务、外资银行与母行集团内银行之间开展的业务可不适用本条第一款所列比例规定和本办法第十四条重大关联交易标准。

被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银行机构,经银保监会批准可不适用本条所列比例规定。

关联自然人存款转营业外收入属于关联交易吗?

关联自然人存款转营业外收入,不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而又易于发生不公平结果的交易。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广为存在,从有利的方面讲,交易双方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大量商业谈判等方面的交九游本,并可运用行政的力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行,从而提高交易效率。从不利的方面讲,由于关联交易方可以运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进行,从而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方式等在非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

关联交易类型包括哪些?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关联方关系,也经常发生多种多样的关联方交易。如购买或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等。 在会计准则中列举了十一种常见的关联交易类型: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温馨提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 应答时间:2024-09-09,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https

关联交易是什么意思?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一切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法律行为。其特征是:交易双方中一方是公司,另一方是公司的关联人;交易双方的法律地位名义上平等,但交易实由关联人一方所决定;交易双方存在利益冲突,关联人可能利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

关联交易本身是中性的,并不必然对公司不利,关联人并不当然滥用权力。对公司而言关联交易具有提高交易效率、节省交九游本、扩展经营等重大价值,甚至有的公司的生存离不开关联交易。如关联人在关联交易中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的利益,会构成不公平关联交易为法律所不能容忍。



关联交易的法律性质

我国的情形有所不同,集中的公司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公平关联交易多发生在控制股东自我交易领域,不公平的董事自我交易虽也有存在,但不是主要问题所在。我国公司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形式多样,存在于产品销售、担保、资产收购、资金占用等公司经营的每一个环节。

在过去的十几年里,许多上市公司的控制股东通过关联交易将公司的巨额利益输送给自己及其关联人,成为上市公司以及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主要适用场合就是关联交易,法律加强对控制股东自我交易的规制,对控制股东忠实义务的最好落实。

银监会关于关联方的定义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其规定的商业银行关联方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关联自然人,一类是关联法人和其他组织。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包括但不限于向商业银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商业银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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