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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已申请冻结我方对公账户,如果我方还是不还款,会被列入失信名单吗

时间:2024-01-29 13:53:16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公司账户被冻结了有影响信用吗?

是否影响信用要看被冻结的原因,因为被冻结的原因有很多,只有有关信用问题原因冻结的才会影响信用,有关信用问题的冻结原因一般是贷款逾期、欠费、失信被执行等。
如果是密码问题,是不会有影响的。还有像被人起诉,被财产保全也不会影响个人信用。被人起诉的原告申请了财产保全,银行存款因此被冻结的,可以和原告和解或者向法院提供等额担保解除保全。如果是败诉了,判决生效不履行判决义务,被申请了强制执行,这样就是会影响个人信用的。另外因为没有还款的原因,逾期严重的会有信用影响。
公司账户被冻结的原因
1.法院检察院冻结(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冻结);
2.政府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的冻结(单位因涉嫌犯罪);
_3.公司存在和银行的财务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
公司账户冻结一般是要经过法院的保全收续才能冻结公司账户。
冻结后钱是只能进不能出,除非法院给解冻。
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的通常处理办法
1.通知需要知悉此事的公司高层、财务人员、主要业务经理,以免再往公司账户里打款。通知范围需要控制,以免引起人心浮动。
2.告知即将为你公司打款的客户,协商现金收款,或者打到出纳人员的个人账户里。
3.最根本的是确定冻结原因,若存在经济纠纷可以庭外和解,将银行账户解冻。
公司账户被法院冻结怎么办?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被告方为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仍未赔付,可否将被告申请纳入失信名单吗?

被告方是公司只要账户有资金,可以直接申请法院执行。也可以将被告纳入失信人名单。

银行账户司法冻结 会上黑名单吗?

银行卡冻结一般是不会上黑名单的,毕竟银行卡没有透支的功能,持卡人不可能是因为银行卡欠钱不还而被冻结,因此上黑名单的,平常大家所说的上黑名单绝大部分是因为信用卡欠款没有还,银行卡与信用卡是有本质上的区别的。
银行卡被冻结是有很多原因的,比如:
1、连续三次输错取款密码,这种只需要去银行输入正确密码验证即可解冻,不会产生任何影响。
2、银行卡涉及案件被冻结,这种一般是公安冻结的,大都是六个月之后解冻,不会影响个人的信誉。
3、卡里出现了非法资金,比如别人转错账,或者是资金来源不明等等,也不会影响个人的信誉的。 银行黑名单指的是长时间逾期,屡次催款不还,非法套现,等被相关银行列入拒绝信贷的用户。
九游资料:一般银行卡被冻结与上不上黑名单是没有太大的关系的。但是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个人信用卡逾期不还,或者是贷款不还,被起诉了,法院冻结个人资产,可能会冻结其银行卡,这种情况八成是上了黑名单的。
公安经侦部门冻结银行卡,一般来说,最常见的情况就是这张银行卡涉及到了洗钱的一些活动,例如同这张银行卡有往来的一些对方银行账户可能是被公安部门追踪的洗钱账户,也有可能涉及的网赌账户或者电信诈骗账户或者是数字代币兑换账户。区分两种情况,分别进行对待。
1. 自己没有参与洗钱活动,金额也不大,同时也仅仅是零星的偶尔交易,同对方也不认识,也不熟悉,基本上在三天后卡就会被解冻。
2. 如果涉及到情节比较复杂,或者金额比较大,或者次数比较多,那么有可能会冻结半年。那么在此时,要么自己联系经侦部门,持各种要求的材料进行沟通说明,要求对方予以解封;要么就等半年之后看是否解封。但是建议还是主动沟通,说明情况可能最好。

银行账户司法冻结 会上黑名单吗

只要还没有戴上失信人的帽子,就没有进入失信人黑名单。冻结账户是银行在审理案件或执行案件时采取的措施,只有无法执行到钱的情况下,经过债权人申请,就会将债务人打入失信人黑名单。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

九游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修正)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星空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星空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第四条 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五条 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的执行通知中,应当载明有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风险提示等内容。

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人民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人民法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应当制作决定书,决定书应当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理由,有纳入期限的,应当写明纳入期限。决定书由院长签发,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决定书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文书送达方式送达当事人。

第六条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并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第九条 不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信息。

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正失信信息。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法院冻结银行卡,持卡人是不是就成为失信人了呢?

法院冻结银行卡,持卡人并不会直接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有不执行法院判决,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才会成为失信人员。

根据《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扩展资料:

《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并可以采取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方式对本院及辖区法院实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信用中国——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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