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今由于消费者的需求,因此存在很多的促销活动。在很多的大型促销活动中,商家为了保证自己的销售利润,难免会进行商品的降价,但实际上是对商品先进行提价后进行降价。针对此种现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有关规定,表示不允许商家在促销活动时对商品先提价后降价的行为,此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的。一、在促销活动中存在先提价后降价的现象
现今大多数人都喜欢在线上进行购物,因为比较方便、快捷。也因此出现了很多的大型的促销活动。在这类活动中,商家为了提升销售额就肯定会对商品进行一定程度的降价,或者是提供满减消费券等等。但是有消费者就发现,在大促之前就会明显看到商品价格有所提升,也就是商家进行了先提价后降价的做法。
二、国家规定不得先提价后降价
国家市场监督国家局就针对在促销活动中的此类现象进行了规定,并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实行。规定表明,若是促销活动有附件条件的话,是必须标明附加条件;有满减折扣或者是降价的话,也应该通过某些方式让消费者知悉;若促销活动等是有一定时限的话,必须标明具体的时限日期等。
三、消费者自身也应提高警惕
在国家进行规定来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作为我们消费者本身也应该提高警惕。商家是否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欺骗行为,是否没有真实的进行相关的促销活动等,我们自身也应十分注意。此外,为了能够最大优惠的购买商品,我们也可以多渠道进行比价,来选择商品最合适的价位,避免不必要的花销。
法律分析:消费者在某店里办理充值卡看上去是一种购买行为,但其实质上是与店家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其中预充值卡的金额就是消费者提前预付的服务费用,而店家应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双方订立合同中所称的“预充值卡不得退还”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其存在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理应认定为无效内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