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机动车销售行业开具发票方法。
1、纳税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须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纳税人识别号”栏内打印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如购买方需要抵扣增值税税款,该栏必须填写。
3、填写“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时,“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应换行打印在“购买方名称”的下方。
4、“完税凭证号码”栏内打印代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完税证号码,自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此栏为空。
一、正面回答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二、分析详情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三、机动车销售发票开具错误应如何处理?
1、发票开具的当月发现错误,收全发票所有联次,直接作废;
2、如果隔月发现开错,不能直接作废,要开具负数发票,也就是红字发票。进入专用发票填开界面,点击红字,选择直接开具,将信息表编号直接输入后点确定,核实信息无误后方可打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十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星空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扩展资料
1、经销商自己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后向税务局领用增值税发票自己开具。
2、凭税务登记证向当地主管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设计印制的,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的,既作为纳税人反映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增值税计算和管理中重要的决定性的合法的专用发票。
经销商,就是在某一区域和领域只拥有销售或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这个就是经销商。经销商具有独立的经营机构 ,拥有商品的所有权(买断制造商的产品/服务) ,获得经营利润 ,多品种经营 ,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 ,与供货商责权对等。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有三种开具发票的方法。
1、正确选择机动车类商九游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2、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
3、销售机动车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仅涉及销售折扣、销售折让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中规格型号栏不填写车辆识别代号或车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