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一、正面回答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如果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递延收益。
贷: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二、分析详情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指企业单位暂时未确认的收益,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企业应当设立递延收益科目以用于相关项目的核算。
三、递延收益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根据本准则星空十二条规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
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对会计做递延收益且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应通过填报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进行纳税调整。
税收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的无偿性是指通过征税,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一部分收入转归国家所有,国家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报酬或代价。税收这种无偿性是与国家凭借政治权力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相联系的。
无偿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后无需向纳税人直接支付任何报酬;另一方面是指政府征得的税收收入不再直接返还给纳税人。
税收无偿性是税收的本质体现,它反映的是一种社会产品所有权、支配权的单方面转移关系,而不是等价交换关系。税收的无偿性是区分税收收入和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征。
税收的固定性是指税收是按照国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即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价办法和期限等,都是税收法令预先规定了的,有一个比较稳定的试用期间,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递延收益是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的。根据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递延收益是指尚待确认的收入或收益,也可以指企业单位暂时未确认的收益,是权责发生制在收益确认上的运用。企业应当设立递延收益科目以用于相关项目的核算。
递延收益所得税的处理方法
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形成暂时性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计入资本公积。
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的可抵扣亏损以及可结转以后年度的税款抵减,比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原则处理。
递延所得税是当合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上的利润总额出现时间性差异时,为调整核算差异,可以账面利润总额计提所得税,作为利润总额列支,并按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作为应交所得税记帐,两者之间的差异即为递延所得税。
按这种核算方式,合营企业需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来进行核算,在时间差额完全自行消失以后,本科目的余额也将为零。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一、运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不征税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 号)中规定如下:淤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盂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为无偿取得,且政府不享有企业的所有权,所以属于政府补助。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的要求,应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核算,即将政府补助全额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递延收益”科目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
笔者建议利用“递延收益”科目核算政府补助的特点,在收到不征税收入时,一律记入该科目。当不征税收入在支出形成费用时,形成资产的,在计提折旧或摊销时,再将“递延收益”转入“营业外收入”,金额为对应的费用和折旧或摊销金额。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收到政府不征税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支出形成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支出形成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资产折旧或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累计摊销)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企业将符合规定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记入“递延收益”科目后,在 5 年(60 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在第六年应转让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递延收益;贷:营业外收入。
2. 上述做法可以有效减少纳税核算工作。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以后再按期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上大部分政府补助没有期限的规定,企业在收到时一般记入营业外收入。如果上述不征税收入没有在相同年度支出形成费用,企业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另外,在以后年度,由于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也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对于摊销期较长的长期资产纳税调整工作会更加频繁。而采用上述做法,收到收入时不影响损益,支出和摊销时也不响损益,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一致,可以不必进行纳税调整,能有效减少纳税核算工作。
上述做法与会计规定也不矛盾。由于我国绝大部分企业为非上市公司,其对外提供的会计资料主要是为了满足税务征管的需要。所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可以减少纳税调整事项。地方政府经常会在上市公司业绩不佳的情况下,给予一些政府补助,上市公司将所得记入“营业外收入”,可提升公司业绩,而本文给出的做法可以避免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助粉饰公司业绩。为了更好地反映不征税收入的核算情况,建议企业可以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相关信息的披露。
二、“递延收益”科目的其他运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 号)中规定:增值税纳税人 2011 年 12 月 1 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利用“递延收益”科目,进行相关的会计处理。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购入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贷:递延收益。
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