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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吨改60万吨煤矿处于联合试运转期间,作业计划怎么算

时间:2023-07-07 09:11:2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60万吨煤矿入井人数的规定

9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得超过29人;15万吨矿井不得超过44人;21万吨矿井不得超过61人;3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66人。

45万吨矿井不得超过70人;6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99人;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不的超过9人。

全员工效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山西省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出了井下最多作业人数。

各类煤矿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为推进这项工作,山西省还要求各煤矿要建立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凡在今年8月底未建立这一系统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

扩展资料:

控制最多入井人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99人。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要求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允许入井人数和当班井下工作人员总数。

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山西出台规定限定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

急求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模板

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

基建矿井怎样向生产矿井的转变

基建矿井指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经过基本建设完成后,进行联合试运转并竣工验收后,方能转化成合法生产的生产矿井。 具体程序是: 1、煤矿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履行矿井联合试运转验收程序。未经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准私自进行联合试运转,矿井回采工作面不得回采出煤。 2、矿井联合试运转按井型实行分级验收审批制度,建设规模6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初验,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批准;建设规模60万吨/年以上(不含60万吨/年)的矿井联合试运转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初验,省煤炭工业厅组织验收批准。 3、矿井联合试运转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批

煤矿联合试运转步骤及所需软件资料

第一部分:前期报建及批复资料 一、批准立项、核准文件(90万吨/年以上由国家发改委批复,90万吨/年以下省发改委批复) (一)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如下内容: 1、按照项目内容,由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写《×××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名称、经营期限以及各投资方详细情况。 3、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万美元,折××万元人民币),采购国产设备及金额(××万元人民币)。 4、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流程,产品目标市场,计划用工人数,投资使用方向。 5、项目产业、行业准入分析: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的要求,是

煤矿建设项目试运行时间

1—6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星空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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