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万吨以下的矿井不得超过29人;15万吨矿井不得超过44人;21万吨矿井不得超过61人;3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66人。
45万吨矿井不得超过70人;6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75人;90万吨矿井不得超过99人;90万吨以上的矿井,当班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规范并明确。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不的超过9人。
全员工效和井下最多作业人数的确定方法,山西省按中等或中等偏上的全员工效推算出了井下最多作业人数。
各类煤矿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井下最多作业人数和当班井下作业人员总数。为推进这项工作,山西省还要求各煤矿要建立入井人员考勤定位系统,凡在今年8月底未建立这一系统的,一律停止生产作业。
扩展资料:
控制最多入井人数生产能力在9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29人;3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70人;90万吨/年(含)以下的当班井下最多作业人数为99人。9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井下作业人数根据各煤炭企业设计定员进行规范并明确。
要求各类煤矿最多井下作业人数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入井人数。每个矿井都要在矿工入井口和矿调度室设立入井人数公示牌,标明最多允许入井人数和当班井下工作人员总数。
控制入井人数要通过合理集中生产和提高采煤、掘进、运输机械化程度来实现。各类煤矿都要实行正规壁式开采,原则上按照一个采煤工作面、两个掘进工作面的布局组织生产和进行生产准备。
确有必要时,可以增加一个备用采煤工作面,但不得多头掘进、多工作面生产或以掘代采。要通过井下运输机械化减少运输环节,减少辅助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山西出台规定限定煤矿井下最多作业人数
1—6个月,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设施符合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规定以及设计文件的评价;
(二)安全设施在生产或使用中的有效性评价;
(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评价;
(四)建设项目的整体安全性评价;
(五)存在的安全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六)验收评价结论;
(七)有关试运转期间的技术资料、现场检测、星空数据和统计分析资料;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法律依据: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第十三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实行分级负责。
(一)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120万吨/年以上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上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二)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上120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和400万吨/年以下的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三)设计或者新增的生产能力在45万吨/年以下的井工煤矿建设项目,由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负责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和危害程度以及对公共安全影响的定性、定量评价;
(二)预防和控制的可能性评价;
(三)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职业危害的评价;
(四)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原则;
(五)预评价结论;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