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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挂靠一个公司然后用自己公司开票给挂靠公司平税,这样做法合规?

时间:2023-10-29 09:11:2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建筑业资质挂靠经营模式由挂靠人向被挂靠人开具发票,提取利润,该做法有违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24年4月23日修正)星空十六条星空款明确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建市规〔2024〕1号)第四条规定“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应严格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相应地,该《办法》第十六、十七条对违法转包、分包、挂靠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如罚款、撤回资质证书、联合惩戒等。

而税法是对民商事法律行为进行二次评价的“事后法”²,如果税务行政机关允许挂靠人名正言顺地向被挂靠人开具发票,提取挂靠利润,这显然会背离《建筑法》禁止挂靠的立法精神,有放纵、怂恿挂靠行为之嫌,会让挂靠双方对挂靠行为有非法行为合法化的误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该规定不能解读为对建筑业挂靠模式增值税上合规性的认可。

首先,这里的挂靠,不特指建筑业的挂靠,而恰恰建筑业的挂靠有资质限制,而资质限制的背后是建筑质量及施工安全问题,事关重大,不容忽视,相当于《建筑法》对挂靠有特别的规定,应优先服从《建筑法》的规定,而对该《通知》做限缩性适用³;

其次,该条文的表述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这本是题中应有之义,也就是“本应如此”,而“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的说法,对建筑行业而言,在现实中是不存在的。

如果能够以挂靠人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由挂靠人自己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那何须挂靠?挂靠是非法的,是挂靠双方的趋利性引起的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也可以说是不得已而为之。

所以,从该条文的文意来看,并没有为建筑行业挂靠行为正名的意思。其本意是在挂靠行为普遍存在的现实情形下,如何依法确定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主体、降低虚开发票行政,刑事打击面,维持市场稳定,这实属权宜之策。同样,《的解读》的相关内容也没有为工程挂靠行为正名的意思。

挂靠公司开票怎么交税

对于挂靠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此条规定认可了挂靠模式在增值税上的合规性。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中也提到,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此条规定也认可了挂靠模式发票开具行为的合规性。由于被挂靠方在开具发票时已经就合同总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因此挂靠经营并没有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产生实质的不利影响,但是却对所得税的税基产生了重要影响。

个体司机二次挂靠开具增值税发票合规吗

合规,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现有操作流程如下:第一步:建筑公司与挂靠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星空步:建筑公司将劳务费用通过对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账户,劳务公司扣除税点费用后,将剩下的劳务款从公司账户提出给建筑公司的老板本人银行卡;第三步:劳务公司向建筑公司开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四步:建筑公司对项目部的民工在银行开立工资卡,建筑公司老板每月通过自己的本人银行卡将民工工资汇入民工工资卡;第五步: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单做成本。
【九游资料】
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法律风险分析

(1)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的条件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必须满足“四流或三流”合一的条件。即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和物流(劳务流)。这四流中的合同流和物流(劳务流)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假合同流或假物流。也就是说,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三流一致”或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因为物流或劳务流中隐含了合同流)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的条件,则增值税进项税额就可以在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的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的规定,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星空十二条的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

挂靠公司税务问题?

挂靠公司收到预付款,你提供发票才转款给你,但你等款到账才能采购,采购了才有发票:

此问题需要与挂靠公司协商:

1、预付款不是收入,不涉及税款,所以可以扣除挂靠佣金后,将款项划拨给你。

2、待你要求挂靠公司开具发票时,同时提供其采购发票,这样挂靠公司产生的税负最低,也合规。

为什么说一般纳税人挂靠地址开发票风险大?是有法律规定挂靠地址不能开吗?地址是广州南沙区政府提供的。

所谓的开发票有风险,是因为没有真实业务而开具发票,或者开具与真实业务不一致的发票,这两种情况都属于虚开发票,是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像你这种情况,挂靠的是南沙区提供的集群注册地址,本身某一个地点(比如某个办公室)注册有大量的一般纳税人、开出大量的发票,就容九游为税务局关注的重点,如果你在该处没有真正办公,那么更会被税务局关注,这就是所谓的风险。当然,如果你有真实业务、没有虚开发票,经得起税局的核查或检查,那肯定不会有大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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