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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公司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能认定为串标吗?

时间:2024-01-10 13:53:04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如何准确认定串通投标?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共明确了属于串通投标的13种情形。这些情形在实践中具体该如何运用?
1.开标时发现某投标文件封口盖着另一投标人的公章,算串标吗?
在我县近期的一次开标上,现场发现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密封封口盖的是另一投标人的公章,问:是否可认定为串标?答:此种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第(五)种情形类似,可以认定串通投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2.供应商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某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行电子投标,在XX项目评审中,交易中心评审后台有一项为标书雷同性,分为标书制作机器码等三项,某两家单位机器码一致,是否认定串标?(前提是招标文件中对此项并无规定)答:串通投标认定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实践中,有的采购文件规定为投标无效情形,也有的地方政府规定为串通投标情形。
“文件制作机器码”,指的是计算机的唯一编号。它是在用户注册软件的时候,根据软件所安装的计算机软硬件信息生成的唯一识别码,一般称作机器码。例如MAC地址,即生产厂商生产的网卡编码,对每一台电脑而言,它都是唯一的。不同投标文件的制作机器码一致,即表明这些投标文件是在同一台电脑上制作生成的。这一情形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即可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相似。因此,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应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
3.几个供应商负责人不同,都由同一个人实际控制,构成串标吗?
一人有几个公司,用不同的人当法定代表人,但是是一个人当老板,纸面上并没有联系,但是投标的时候经常是A公司的人员去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B公司的人员去代表C公司签订合同,C公司人员又是A公司联系人,这个样子相互穿插,但是并没有在同一个项目中使用同一个公司的人员,这种情况是否可以向经侦队举报?
答:如果所述情况属实,且这几家公司同时参与一个政府采购或招标项目的竞争或投标,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所述的“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可以留取相关证据(如“A公司的人员去代表B公司签订合同”等)后,向当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举报。
4.四家供应商代表共同乘坐一辆车去投标,是否构成串标?
答:这种情况认定为串标没有法律依据。但这种情况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性很大,所以评标时要重点关注这几家供应商是否有串通投标的情形。
5.两公司投标文件中方案绝大部分一样,能认定为串标吗?
答:不可以。这只是一个线索,能否判定这两家投标人串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有以下三种出现此类情况的可能性:(1)招标的内容决定了有关管理设计方案在网上有现成的模板或样本可供下载,两家公司刚好都选用了同一模板或样本,并以此为基础来编制其投标文件;(2)这两家公司此前曾经以联合体形式共同参与过某一项目的投标,此次投标文件都是在上述投标文件的基础上来编制的;(3)这两家公司此前曾经都为同一个采购人服务过,且该采购人在与它们签订有关合同技术附件时采用的就是相同的模板,而此次投标他们也不约而同地选用上述技术附件来编制其投标文件。
因为串通投标的处罚比较严重,一旦定性,供应商必然会穷尽质疑、投诉、行政复议等手段竭力反扑,所以实践中多数是采取旁敲侧击的方式提醒他们自己撤回投标文件。
6.两投标人投标代表社保均为另一家投标人缴纳,构成串标吗?
答:应认定串通投标。A公司授权代表和B公司授权代表从社保缴纳关系上看都属于C公司的员工,一个公司员工分别作为三家公司授权代表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星空项“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的规定,由此可以认定供应商串通投标。从企业内部管理职责等综合评判,三家公司应该承担“串通投标”的责任。
7.四家供应商报价一样或呈规律递增递减,可认定为串标吗?
答:如果四家投标人的分项报价完全一致,或者呈现等差或等比数列,则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可以直接视为这四家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8.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可以视为串标吗?
答:“两家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为兄妹”不是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若存在法律规定的串通投标情形,才能认定为串通投标。
9.两个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是父女关系,是串标吗?
答:仅凭这种关系就认定为串通投标缺乏法律依据,但评审时须注意两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有可能会有串通投标的蛛丝马迹。
10.十几家投标人投标保函为同一银行出具,算串标吗?
答:如果仅仅是从同一个银行出具的,那么不能单单凭借此条认为是串标。
11.两个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
同一项目,如两个投标人提交的质疑函内容几乎一模一样,重复率达到90% 以上,是否有串标围标嫌疑,应如何应对?
答:此种情形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规定的“恶意串通”和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因此不能确定为恶意串通、串标围标。质疑函是供应商的维权途径,并不是投标行为,质疑函雷同并不代表投标文件雷同,一同质疑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从质疑书的雷同度来确认是否串标围标,没有必然、确凿的逻辑。
12.投诉称中标供应商员工还受另一供应商委托投标,算串标吗?
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投诉人投诉第一家中标供应商员工,此员工还是第一家中标供应商分公司负责人。受另一家供应商委托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这种该怎么处理?
答:如果确定投标人受另一家供应商委托参加同一项目投标,那么可以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13.非招标采购方式怎么认定“串通投标”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七条是公开招标视为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不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非招标采购方式认定供应商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适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14.投标人提供录音质疑中标人串通投标,怎么处理?
答: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应予以接收并在有效期限内书面答复。同时把电话录音等案件违法线索上报财政部门。
涉及中标供应商串标问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建议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质疑供应商提供的证据、涉嫌串标供应的投标文件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 号)第三十七条进行一次甄别,并将工作开展情况、结果送质疑供应商的同时,报监督管理部门一份。若质疑供应商收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以后,继续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积极做好配合就行,可以避免受到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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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投标单位投标同一项目,技术文件雷同算串标吗?

二家投标单位投标同一项目,技术文件雷同当然不算串标,很多同一行业的企业技术都是差不多的,特别是老企业员工出去创业的,新办企业的很多技术文件都是老企业那边直接复制过去的,当然了,技术文件可以相同,但里面的技术人员应该是不同的。

两家公司投标同一个项目价格一模一样,怎么处理?

评标阶段确定两个投标单位报价相同达到一定比例才会被确定为串标。
如果这样的情况下串标成立,则本次投标活动中两家单位同事废标,且以后不得同时参与本次招标活动中招标人以后的任何招标。当然也可能有其他的处罚方式,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查看。
九游资料:
串标:
投标单位之间或投标单位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骗取中标就是串标 ,串标是一种投机行为,其根源是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由于政府、企业、公众的诚信问题,工程建设上的种种不良、不法行为屡见不鲜,串标只是其一。
串标的种类:
投标者之间串标: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串标的危害:
1、串标直接伤害了其它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实质上是一种无序竞争、恶意竞争行为,它扰乱了正常的招投标秩序,妨碍了竞争机制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往往使中标结果在很大程度上操纵在少数几家企业手中,而使有优势、有实力中标的潜在中标人拒之门外。破坏了建设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
2、当无标底或复合标底招标而又不采取量低价中标时,串标常常会导致中标价超出正常范围,从而加大招标人的成本。因为参与串标的企业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利益分成,这就会使他们操纵的标价超出了合理低价范围。
3、参与串标的企业往往诚信度不高,也不大重视企业的内部管理。由于赌博心理占了上风,它们编制的投标文件着眼点仅仅放在价格上,对施工方案不认真研究,无合理应对措施,即使中标,也不大可能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对工程建设留下隐患。

投标文件的创建者相同,能认定为串标吗?

只是嫌疑,不充分哦。可能三家抄的一个版本。判定串标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多处相似(包括雷同)都不稀奇(尤其是照抄国家规范部分),但是如果错在了一处,串标的嫌疑瞬间提升,譬如说完全由企业自己编写的东西,雷同、一样的错处,就可以判定串标。认定串标并不是来自评委的主观臆断,专家不是白给的哦。 像你说的必须认定串标,法律没有此规定。

两家投标企业施工组织设计一致能定性为串标吗?

,串标这个问题历来就不好界定,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家出具的投标保函不能作为串标的依据,目前市场上好像没有特别好的方法解决这个问题。有些招标有种投标保函在线管理,似乎能多少遏制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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