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
维度经济网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在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近况时,有权立即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规定,在发生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近况时,有权立即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时间:2023-12-15 09:11:38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享有什么权利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享有紧急避险的权利。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星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从业人员当发现直接危及自身的紧急情况时?

从业人员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撤离到安全场所,这是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员工权利中的紧急避险权。

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定关于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如下:1、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3、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二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该怎么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中享有哪些权利?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

《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

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

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

《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星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星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4)危险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网站名标签: 法律其他法律从业人员保险安全生产法 上一篇:2023年质量月主题是什么 下一篇: 返回列表

相关推荐相关推荐

最新排行

热门更新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