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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以房地产作价入股需要披露吗

时间:2024-06-18 13:52:55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需要披露吗

需要的,资金少也要对外披露。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2月1日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章临时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重大事件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国家对所有的上市公司有专门的部门,在管理审计,如果说每一个公司他们对外投资都不需要披露的话,那么这个公司就会有很多很多的问题,毕竟你是上市公司,你不光要面对的是公司里的投资发展,更要面对的是大众的投资者,如果每一个公司把自己的营业投资什么都不公布出来的话,那么如果公司出现亏损,或者是发生什么样的事情时,怎样对外公布呢?直接挖了一个坑,又一个坑的去坑投资者吗?能对得起股东之类的吗?所以国家为了管理好上市公司,是一定要把所有的动向,所有的集资都得公布
上市公司在境外投资是否需要披露?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2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因此,如果上市公司在境外投资达到上述标准时,应及时披露。

请问上市公司有哪些信息必须披露?

你好,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有: 1.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一号编制,并应在承销期开始前二至五个工作日内刊登公告,其原则是公司应充分披露与股票发行有关的信息,以利于投资者更好地作出股票认购决策。 2.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告书是公司股票上市前的重要信息披露资料。 3.定期报告。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信息持续披露的最主要形式之一,包括中期报告与年度报告两种形式。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中期结束后60日(2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4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在中国证监会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4

可以以房产作为股权投资入股吗

很多公司在与其他公司合资的时候想以房产作价入股,那么一房产作价入股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很多人不得而知。以房产作价入股主要是了解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以及房产价格的评估。下面就详细讲解以房产作价如果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时股东以房产作价入股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操作的时候应该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公司应该了解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如果是以出让的方式取得的,则不存在障碍;若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则该公司应先报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审批,获得批准后再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领取土地使用证。 2.以房地产作价投资应经过评估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而不能由产权人自行定价

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信息披露问题

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信息披露 1. 财政部相关规定。CAS3第19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应用指南指出,报表附注应披露的信息除CAS3规定的外,还要求披露公允价值金额的增减变动情况,披露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来源、本期发生额、上期发生额。 2. 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了规范财务信息的披露,证监会也对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信息披露做了一系列规定。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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