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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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进口的旧机电可以回来修理吗

时间:2023-10-25 13:53:03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办法
(2017年修正本)
(2015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星空检疫总局令第171号公布,根据2017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星空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星空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双边或者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性质的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星空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旧机电产品的星空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
(一)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
(二)未经使用,但是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
(三)未经使用,但是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
(四)新旧部件混装的;
(五)经过翻新的。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星空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星空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星空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节约能源等方面的规定,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五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应当实施口岸查验、目的地星空以及监督管理。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需实施装运前星空。
需实施装运前星空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布。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装运前星空结果与口岸查验、目的地星空结果不一致的,以口岸查验、目的地星空结果为准。
第六条 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诚实守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对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承担质量主体责任。
星空章 装运前星空
第七条 需实施装运前星空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其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申请星空检疫部门或者委托星空机构实施装运前星空。
国家质检总局不予指定星空机构从事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星空。
装运前星空应当在货物启运前完成。
第八条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请星空检疫部门实施装运前星空的,星空检疫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实施或者派出星空人员参加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星空。
第九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星空应当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实施。
装运前星空内容包括:
(一)对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能源消耗等项目做出初步评价;
(二)核查产品品名、数量、规格(型号)、新旧、残损情况是否与合同、发票等贸易文件所列相符;
(三)是否包括、夹带禁止进口货物。
第十条 星空机构接受委托实施装运前星空的,应当诚实守信,按照本办法第九条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实施装运前星空。
第十一条 星空检疫部门或者星空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星空工作后,签发装运前星空证书,并随附装运前星空报告。
星空证书及随附的星空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星空依据准确、星空情况明晰、星空结果真实;
(二)有统一、可追溯的编号;
(三)星空报告应当包含星空依据、星空对象、现场星空情况、装运前星空机构及授权签字人签名等要求;
(四)星空证书不应含有星空报告中星空结论及处理意见为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五)星空证书及随附的星空报告文字应当为中文,若出具中外文对照的,以中文为准;
(六)星空证书应当有明确的有效期限,有效期限由签发机构根据进口旧机电产品情况确定,一般为半年或一年。
工程机械的星空报告除满足上述要素外,还应当逐台列明名称、HS编码、规格型号、产地、发动机号/车架号、制造日期(年)、运行时间(小时)、检测报告、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书核查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
第十二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运抵口岸后,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向星空检疫部门办理报检手续: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
(二)需实施装运前星空的,还应当提交星空检疫部门或者星空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星空证书及随附的星空报告。
第十三条 口岸星空检疫部门受理报检后,应当签发通关证明,并注明“进口旧机电产品”。
第十四条 口岸星空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口岸查验。
实施口岸查验时,应当对报检资料进行逐批核查。必要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进行现场核查。
口岸查验的其他工作按口岸查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的地星空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实施目的地星空。
第十六条 星空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目的地星空内容包括:一致性核查,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项目星空。
(一)一致性核查:
1. 核查产品是否存在外观及包装的缺陷或者残损;
2. 核查产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报检资料及装运前星空结果相符;
3. 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用途实施抽查,重点核查特殊贸易方式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是否与申报情况一致。
(二)安全项目星空:
1. 检查产品表面缺陷、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
2. 检查产品在静止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
3. 星空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电气安全和机械安全,以及设备运行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卫生、环境保护项目星空:
1. 检查产品卫生状况,涉及食品安全项目的食品加工机械及家用电器是否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检测产品在运行状态下的噪声、粉尘含量、辐射以及排放物是否符合标准;
3. 星空产品是否符合我国能源效率有关限定标准。
(四)对装运前星空发现的不符合项目采取技术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对装运前星空未覆盖的项目实施星空;必要时对已实施的装运前星空项目实施抽查。
(五)其他项目的星空依照同类机电产品星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目的地星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星空检疫部门责令收货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九游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星空检疫部门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星空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经目的地星空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属成套设备及其材料的,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经技术处理,并经星空检疫部门重新星空合格的,方可安装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及星空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收货人及其代理人、进口商及其代理人、装运前星空机构及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星空机构应当对其所出具的装运前星空证书及随附的星空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星空检疫部门在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管工作中,发现星空机构出具的星空证书及随附的星空报告存在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节严重或引起严重后果的,可以发布警示通报并决定在一定时期内不予认可其出具的星空证书及随附的星空报告,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星空十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产品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品名、规格、数量、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星空检疫部门可以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销售和使用记录进行检查。
星空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星空检疫部门对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依照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星空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星空检疫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管职责中,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国家质检总局和星空检疫部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管职责,应当遵守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严格执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星空十三条 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星空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星空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星空十四条 销售、使用经法定星空、抽查星空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由星空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实施条例》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星空十五条 擅自调换星空检疫部门抽取的样品或者星空检疫部门星空合格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由星空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星空十六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代理报检企业或者报检人员不如实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星空检疫部门的有关单证,或者对法定星空的进口旧机电产品不予报检,逃避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的,由星空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实施条例》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进口旧机电产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
星空十七条 进口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装运前星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情节严重的,由星空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实施条例》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星空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星空检疫部门出具的装运前星空证书及星空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星空检疫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星空法实施条例》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
星空十九条 星空检疫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管职责中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经特殊监管区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动植物检疫和卫生检疫工作,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应当予以退货或者销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星空检疫总局于2002年12月31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办法》和2003年8月18日发布的《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1]
内容解读编辑 播报
为加强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星空和监督管理,2002年12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星空检疫总局公布了《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37号令)。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为保证有关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口旧机电产品星空监督管理办法》推迟至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自合同或者协议生效之日起,进口旧机电产品到货90日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所在地直属星空检疫局申请备案。申请人应当填写《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申请书》(格式可从国家质检总局网页上下载),说明备案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产地、制造日期、用途等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收货人、发货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
(三)国家允许进口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装运前预星空申请书;
(五)拟进口旧机电产品清单(包括:名称、编码、数量、规格型号、产地、制造日期、制造商、新旧状态、价格、用途)
(六)其他有关资料。
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星空检疫局在受理备案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星空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星空备案书》;对不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星空的,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免装运前预星空证明书》。
四、进口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申请实施装运前预星空:(三种情况,共26类)
(一)涉及人身健康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的大型二手设备。1、食品加工机械设备;
2、石油九游设备;
3、纺织设备;
4、能源、核设备;
5、电子、仪器及其加工设备;
6、建筑施工设备;
7、冶金、矿山设备;
8、农用、印刷机械设备;
9、金属及非金属加工设备;
10、林业、纸浆造纸设备;
11、发电机组,包括柴油机、汽油机、发电机及其附件等;
12、其他机械设备。
(二)经国家贸易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家特殊需要的进口旧机电产品。
1、汽车和摩托车(包括发动机)、自行车、特种交通运输车辆及其散件、零配件;
2、工程施工机械及其散件;
3、医疗器械、器具及其散件、备品备件;
4、电焊机,如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电阻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等;
5、电动工具,包括手持式电动工具中的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含角向磨光机、直向砂轮机、模具电磨、湿式磨光机、电磨、抛光机和盘式砂光机)、砂光机(含平板砂光机、圆板砂光机、带式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等;
6、燃气灶具、工业或实验室用电炉及电烘箱、消防安全防范用具等;
7、彩扩冲印设备及备件、附件;
8、电子游戏机、游乐设备及备件、附件和散件等;
9、健身器材及用具等;
10、个人电信终端产品,如无绳电话、移动电话、寻呼机及零配件等;
11、办公设备,如打字机、文字处理器、电子计算器、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包括打印机)、其它办公室用机器、传真机、电传打字机、幻灯机、缩微阅读机、正射投影仪、其他影像投影仪、复印设备、绘图仪、扫描仪、收款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2、个人计算机及其零部件、散件、附件(含台式和便携式计算机及其显示器、PC机、服务器等)、电源(含机内开关电源、电源适配器、充电器、UPS)等相关产品;
13、家用电器,如冰箱及冰箱压缩机、洗衣机和干衣机、家用电动机-压缩机、电风扇、空气调节器、真空吸尘器、电热水器、电烤箱、电饭锅、微波炉、食品电加工机、液体电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电熨斗、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电视机及显像管、组合音响、有源音箱、收录机、录放像机、摄像机、投像机、CD、VCD、DVD机以及以上货物的零配件、附件和散件等。
14、其他民用旧机电产品。
(三)8年以前(含8年)制造的机电产品。
进口属于上述情况之外的旧机电产品免于装运前预星空。
五、需要进行装运前预星空的,备案申请人应持《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星空备案书》及备案产品清单及时向装运前预星空机构申请装运前预星空。

国外进口的设备几年后要出境维修以什么方式办理进出关?

贸易方式,修理物品。 出口 : 1,情况说明 2,维修协议 3,原进口资料(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发票,箱单) 复运进境报关 1,进口旧机电产品,需要到企业所在地商检局进行备案 进口情况说明 维修协议 原出口报关单正本及复印件 2,报关所需资料: 维修协议(交海关,报关用,用合同章) 情况说明(涉及提单号码,所有报关单号等) INVOICE&PACKING LIST(需包括保内保外金额)

我国严禁进口旧机电产品

我国严禁进口旧机电产品

国家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没有具体的HS CODE 明细,只是规定了目录或者范围:

1、《旧机电产品禁止进口目录》)(详见星空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

2、旧玻壳、旧显像管、再生显像管此档蚂、旧监视器等。(详见质检总局、发改委、信息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认监委公告2005年第134号附表)

3、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的工业、商业用压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7号附件)

4、带有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旧家用电器产九游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蠢哗缩机的旧机电产品。(详见环保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 环函森埋〔2007〕200号附件)

以上四类为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如果,擅自进口的,星空检疫机构应按照《商检法实施条例》规定通知海关作退运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予处罚。

禁止进口的旧机电产品能否作为物品邮寄入境

不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目录》的旧机电产品不允许进口入境。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

进境维修物品需要办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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