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知识产权是属于民事权利中的财产权利,知识产权可权通过授权、转让等的方式实现其经济价值。
知识产权像物权一样,是一种财产权。波斯纳等学者认为,法律上的财产,必须要有:稀缺性、归属性与可转让性。稀缺性,反映了资源的有限性与欲望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
缺乏稀缺性的客体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比如身边唾手可得的空气,尽管我们能拿一个容器将空气收入囊中,并且可以将容器转让给他人,但在一般情况下,空气是无法成为法律上的财产。归属性,表示主体可以排他性地享有某客体,并且可以排除他人干涉该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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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作用
1、为智力成果完成人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调动了人们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和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和传播提供了法律机制,为智力成果转化为生产力,运用到生产建设上去,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的交流提供了法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
4、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作为现代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法律体系,建设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
1、推动知识、技术在国家间的传播和利用,有效配置科技创新资源,加强国际文化交流。
知识产权制度在对创新成果的产权安排上,既考虑了给予权利人一定期限的独占权,又考虑了社会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从宏观、微观两个层面上配置创新资源。在微观层面上,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创新资源的配置贯穿科技创新的整个过程。
在宏观层面,利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可以掌握世界科技发展的现状,预测科技发展的方向,为国家制定科技发展路线、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及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等宏观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实现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大的知识源泉。
2、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对利益的追求始终是人类社会经济的直接动力,知识产权制度就是一种推动科技创新的利益激励机制。只有获得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才能拥有一方市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 知识产权制度的市场价值取向使创新成果的权利人和发明人的利益与创新成果市场价值的实现紧紧连在一起。
创新成果越是符合市场要求,对社会的贡献越大,权利人和发明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就越大,从而把创新活动与市场需求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了良性循环,促进了科技创新与经济共同发展。
3、平衡国家间利益的国际协调作用。国际知识产权是一种特殊的国际关系,既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与国际政治关系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在不同国家基于共同利益的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不同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冲突与协调关系。
知识产权制度作为调整知识产权这种私权关系的法律制度,是适应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科技与文化发展水平而产生与发展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协调,正是在这种共同需要的推动下产生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4、更加有效的维护本国的权益。在和平时期,运用国际法维护本国利益最有效的方法是积极参与国际法的立法工作。通过参与国际法规则的制定,使其尽可能多的符合本国的利益和政策。如果等到别人把规则制定完毕,再想改变它们就非常困难了。在这一方面,发达国家体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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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星空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
17星空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星空,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2000年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4月26日是《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生效的日期。
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