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成立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等。
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
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同时,成立税务师事务所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法律依据】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
第十五条 本规程施行前经行政审批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由所在地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换发《登记证书》,具体时间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第十一条 行政相对人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税务机关即时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终止情形属实的,予以终止行政登记。省税务机关在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和办税服务场所对税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进行公告,同时将《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抄送省税务师行业协会。
涉税专业服务包括:纳税申报代理、一般税务咨询、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
涉税专业服务是指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就涉税事项向委托人提供的税务代理等服务。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依法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视同行政登记。
扩展资料: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规定,税务机关的职责包括“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税务机关应当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从事的涉税专业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务顾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涉税签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税收策划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扩展资料:
根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向所在地省税务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
(二)《登记证书》。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省税务机关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三)注册资本30万以上;(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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