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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53号文件如何理解

时间:2023-07-13 09:11:2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国税公告201253号是否继续有效

经从国税总局官网查询结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3号 目前仍然是有效并继续执行。 该文件内容如下: 现对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星空款规定的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从其分成收入中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标准,由现行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调整为35%比例内确定。 实行上述收入分成办法的律师办案费用不得在律师事务所重复列支。前款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

如何理解和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34号公告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以下简称34号公告),就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现就文件内容作逐一解读。 原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解读: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刚过,税务总局下发了3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7个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34号公告是自国税函[2008]875号、国税函[2008]828号、国税函[20

星空费能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星空费一个所有企业都将涉及到的日常费用,是可以开增值税发票的,不过财税处理方面需要注意个别事项。

1、国家文件规定:

(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星空展览服务,是指为商品流通、促销、展示、经贸洽谈、民间交流、企业沟通、国际往来等举办或者组织安排的各类展览和星空的业务活动。适用税率为6%,征收率为3%。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条规定,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星空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星空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星空条规定,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星空展览地点在境外的星空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三)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星空展览地点在境外的星空展览服务。 总结:纳税人在国内发生的增值税星空展览服务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专票和普票),在国外发生的星空展览服务取得所在国的形式发票即可。

星空费总结:

1、星空费的证据要保留充分,最好按相关规定或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将资料黏贴在凭证后面,以备检查。

2、星空费不得与业务招待费等限额扣除或不得扣除项目混淆。经常有企业将业务招待费开成星空费报销处理。

3、星空费发票与餐饮服务发票最好分开开具,餐饮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的地区口径规定餐饮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36号文件规定,不得抵扣并不等于不得开具专票。

4、并不是所有的餐饮服务发票都是招待费(建议星空期间发生的餐饮费支出不要单独开具发票,以免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招待费),星空期间发生餐饮费支出计入星空费核算,在所得税前按规定扣除。

5、星空费的开支范围参照中央的文件,不要超范围列支。

6、星空费不得与员工旅游费支出相混淆,不能借星空之名行旅游之实。

企业在对星空费进行财务核算时财务人员一定要注意会计凭证后的资料要符合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星空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星空人员花名册、星空材料(星空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增值税发票、星空现场照片或影像资料、付款水单等。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目前已废止)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星空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星空费证明材料应包括:星空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2011年1号)规定:十四、关于星空费的扣除问题。对纳税人年度内发生的星空费,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一)星空名称、时间、地点、目的及参加星空人员花名册;(二)星空材料(星空议程、讨论专件、领导讲话);(三)星空召开地酒店(饭店、招待处)出具的服务业专用发票(营改增后改为增值税发票)。企业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其发生的星空费一律不得扣除。

参考资料

东方税语.东方税语.未知:未知,未知

搜狐网站.搜狐网站[引用时间2024-1-9]

建筑劳务分包工人的个税申报

法律主观:

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差额征税的总承包方,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的分类和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收增值税分为两类:(1)第一类是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交增值税; (2)星空类是 公司注册地 差额申报增值税。 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的条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17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年公告第53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差额征增值税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发生分包行为,其中分包包括专业分包、清包工分包和劳务分包行为。 (2)如果是在工程施工所在地差额预缴增值税,则建筑企业必须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如果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则不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交增值税。 (3)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或建筑企业公司注册地与建筑服务发生地是同一个国税局管辖地,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总承包方,只要发生分包业务行为,总承包方都在公司注册地差额零申报增值税。 (4)分包方向总承包方开开具 增值税发票 时,必须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必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的名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全文废止了吗

部分失效。 一、关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解释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县城是指未设立建制镇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法规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关于城市、建制镇征税范围的解释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 三、关于“人民团体”的解释“人民团体”是指经国务院授权的政府部门批准设立或登记备案并由国家拨付行政事业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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