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如果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帐,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当期计提的折旧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处理。
2、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九游资料:
一、固定资产主要特点
1.固定资产的价值一般比较大,使用时间比较长,能长期地、重复地参加生产过程。
2.在生产过程中虽然发生磨损,但是并不改变其本身的实物形态,而是根据其磨损程度,逐步地将其价值转移到产品中去,其价值转移部分回收后形成折旧基金。
二、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
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1)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需要判断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是否很可能流入企业。实务中,主要是通过判断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了企业来确定。
(2)通常情况下,取得固定资产所有权是判断与固定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到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志。凡是所有权已属于企业,无论企业是否收到或拥有该固定资产,均可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反之,如果没有取得所有权,即使存放在企业,也不能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但是所有权是否转移不是判断的唯一标准。在有些情况下,某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虽然不属于企业,但是,企业能够控制与该项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将该固定资产予以确认。例如,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承租人)虽然不拥有该项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企业能够控制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与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转移到了企业,因此,符合固定资产确认的第一个条件。
因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只是没有办理竣工决算,可以先暂时按预定的金额临时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值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有了实际固定资产金额时,再作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建筑施工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全面星空。
取得竣工合格资料、数据和凭证。应该指出的是,竣工验收是建立在分阶段验收的基础之上,前面已经完成验收的工程项目一般在竣工验收时就不再重新验收。
工程竣工:工程竣工指的是手续上的理论上只要所有 设备安装(打压完毕)就可获得手续上的竣工。上面之所以说“理论”,是指即使有的设备没安装完毕,但如果不影响整体验收的话,工程照样竣工。
暂估入账的资产,入账的次月计提折旧。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入账;
2、从办理竣工开始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折旧,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
3、在涉及暂估入账时,就是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竣工决算时是从当月开始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额。
注:调整后账面价值=办理竣工结算后总成本-自估价入账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预计残值
暂估入账已经计提折旧,正式入账时发现少提部分不应做补提,而是在剩余的折旧年限内摊提少提部分。固定资产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时,一定要分开核算,你可按正式入账时候的成本比例开摊已提折旧。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是用来生产产品的,也是有成本的。它的价值,就是他的成本,需要计入到产品的成本中去。需要摊销。这就是固定资产为什么要计提折旧的原因。
但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他的成本摊销的期限不应该仅仅是一年,而是他的使用期限。因此需要合理估计每个期限要摊销的成本,这就是每年的折旧额和摊销额。如果在购买时直接全部摊销,则当年费用很高,利润减少,而以后年度利润高估。这都是会计所不允许的。
固定资产的一个主要特征是能够连续在若干个生产周期内发挥作用并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而其价值则是随着固定资产的磨损逐渐地转移到所生产的产品中去,这部分转移到产品中的固定资产价值,就是固定资产折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折旧
税法上允许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条件是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而不是已办理竣工结算或其他条件。我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星空十二条明确,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星空十三条强调,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暂估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吗?
暂估入账的资产,入账的次月计提折旧。
1、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暂估价值入账;
2、从办理竣工开始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计算折旧,已经计提的折旧不再调整;
3、在涉及暂估入账时,就是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下个月开始计提折旧,之后竣工决算时是从当月开始调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重新计算折旧额。
注:调整后账面价值=办理竣工结算后总成本-自估价入账已经计提的累计折旧-预计残值
暂估入账已经计提折旧,正式入账时发现少提部分不应做补提,而是在剩余的折旧年限内摊提少提部分。固定资产需要分别采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时,一定要分开核算,你可按正式入账时候的成本比例开摊已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