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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履行和定期给付债务

时间:2024-02-15 13:52:59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物业合同是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吗

物业续签合同不属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分期履行之债,是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其特点是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限给付,而分期给付的标的物的质量、数量、地点,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理论界一般依照债务发生时间以及给付方式的不同将分期履行之债分为定期给付债务和分期给付债务。期给付债务,主要是继续性合同在合同履行中持续定期发生的债务,如租金、工资、水电煤气费、利息等定期给付债务。概言之,定期给付之债,是指产生定期给付债务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具有双务性,该债务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产生的,因而,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债务。
而分期给付债务,即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分期履行,其债务在合同订立时即产生,并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如分期买卖合同中约定分期付款、分期交货,借款合同中约定分期还贷等。概言之,分期给付之债,是指一个债务分作数期给付,该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综上,分期履行之债,其特点是当事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约定,对债务分期履行的,该债务可能是同一笔债务也可能是具有同一性质的不同笔债务,具体而言,定期给付的债务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的债务实质为同一笔债务。本条实为对分期履行的同一笔债务[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起算的原因及意义
该条规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给付各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其理由和意义为:
第一,如此规定,符合分期给付债务的特征。从债法法理分析,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约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实质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该债务在合同订立之日即已确定,只不过对于债务的履行当事人约定了分期履行,而非一次性履行,尽管该债务履行期限和数额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但这种独立行不足以否定该债务的整体性,即整体性是分期给付债务的根本特征。

什么是分期履行之债,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什么是分期履行之债,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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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分期履行之债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二.分期履行之债有哪些类型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 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 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诉讼时效的计算起点,决定了当事人是否能够取得胜诉权,直接影响到了案件的胜与败。近些年来,不少高院对此类案件作出了相应的指导意见,但是却始终无法达成一个统一的结论,造成了类似诉讼的混乱。因此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该条规定看似简单,但却解决了实践中的不少争论。
一、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

该司法解释的第五条明文规定,该条适用于“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但是何谓“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却需要进行一番解释。在理解该条款之前,我们有必要区分一下分期履行之债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这两个概念:
分期履行之债,指当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约定,对合同约定的债务分期履行。我国《合同法》第166条规定:“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该条规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债。如果各批债务具有可分性的话,可以就每一笔债务行使独立的权利,即其诉讼时效可以从每笔债务履行届满时起算;但是当各笔债务具有整体性时,则只有所有债务只具有有一个请求权,即其诉讼时效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起算。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债又可以具体分为定期给付之债与分期给付之债。
1、定期给付之债(不同笔债务),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断定期重复该债务,同时该债务具有双务性,因此各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均为独立之债。例如居民的水电煤等定期给付之债。
2、分期给付之债(视为同一笔债务),指某一债务发生后,当事人按照约定分期履行,其债务在订立合同时即产生,而不像定期给付之债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分期付款。该种债务具有同一性和整体性。
由此可见,分期履行之债既有可能是同一笔债务,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质的数笔债务。简而言之,定期给付之债为不同债务,分期给付之债为同一债务。
(二)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同一笔债务),就是指当事人约定将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其虽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项下对债务分期履行,但是该债务为同一笔债务,而不是不同笔债务。其债务的内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确定。
由上论述可得,笔者认为最高院第5条该规定的诉讼时效起算点适用的“同一债务分期履行”应当从广义理解,即还应当包括分期给付之债这种情形。但是是否如此,还有待有关机关的进一步阐释。
二、该条规定的理论分析
对于全部债务而言,当事人如果约定了最后的履行期限的话,当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7条的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履行期限届满起算。这一问题学界并没有过多的争议。
但是对于给付各分期履行的债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应如何确定,确存在着很大争议,主要有如下三种观点:
观点一,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该债务实质上为同一债务,具有整体完整性。但是,如果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诉讼时效,必将割裂同一债务的整体性,将导致债权人担心其诉讼时效过期而频繁主张权利,动摇交易的信心,背离了诉讼时效制度所追求的效率价值问题。
观点二,应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虽然该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所产生的一个整体,但是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前提之下,直击上市将整体的债务分割为若干个数额、期限等,因此其实互不相同、相互独立的债务。债务人应当在各自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了义务,否则构成违约。
观点三,即区分不同的情况。根据不同的情形,既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计算,也可以从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计算,而不是一概而论。
对于以上两种观点,笔者更倾向于观点一,即应当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具体理由如下:
(一)同一债务分期履行,从整体上来说是一个债务,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所成立的。虽然基于当事人的意愿,将债务的履行进行了分割,使每个分债务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还不足以否定该债务的整体性。因此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更符合该债务的特征。
(二)该种做法更具有合理性。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来看。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是为了稳定交易秩序,而非限制乃至剥夺权利人的权利。债权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届满后主张权利,并不是怠于行使权利,而是基于对债务具有整体性的合理信赖。为了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不愿意也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诉讼时效就不应当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气起算。
(三)这种做法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讼,实现诉讼效率。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日起算,有利于避免双方当事人频繁主张权利,减少诉讼的产生,节约司法资源。
三、该条有待改进之处
虽然,该司法解释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进行了明确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纷止争的作用,但是不可能完全解决所有的相关问题。
例如,当事人对其履行的债务设定担保的,那么如何来确定保证诉讼期间的起算点?对于这一问题,也存在着两种看法:
一种认为,应当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计算。因为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从保证期间保护保证人的立法目的,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仅为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考量,保证人只对某一笔或者某几笔提供担保的,原则上也应当从某一笔或者某几笔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而认为应当从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的则认为,虽然保证或许仅限于其中一笔或者几笔债务之上,但是无法否认该一笔或者几笔债务是整个债务的一部分这个事实。既然给付每一期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之日起算,所以保证期间也应当和其衔接,从最后一期履行届满之气起算。
但是以上两种观点,何者为先,至今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不得不有待于有关机关去在新一轮的解释中进行释明。

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1、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分期债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只对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对当事人约定对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对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给付某一笔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起算。司法解释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符合同一债务的特征。当事人约定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对同一笔债务约定分期履行,该债务为一个单一的整体,具有整体性和唯一性。因此,尽管因为对整体债务分别约定了分期履行的期限和数额,使每一期债务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该独立性不足以否定整体性,整体性和唯一性是该债务的根本特征。给付每一期债务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是同一笔债务具有唯一性和整体性的根本要求;
2、符合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权利人没有在每一期履行期限届满后即主张权利,并非其怠于行使权利,而系其基于对同一债务具有整体性以及不同期债务具有关联性的合理信赖。其通常把每一次的履行行为看作是一个完整的合同关系的一部分,往往认为其可以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再主张权利。而且,当事人之间签订分期给付债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尽量维持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和信任关系是解决履行障碍的基本态度。为促进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权利人也不愿或者不想在部分债权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张权利。因此,规定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合理信赖利益,也不违背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
3、有利于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可以避免当事人为主张权利而激化矛盾,避免频繁起诉,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实现诉讼效率。

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为多久?

在实际的生活当中,往往会出现许多不同的 债务 问题,债权的形式也多种多样。当出现实际的债权问题时,协商不成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 诉讼 。除此之外,对于诉讼来说是有着一定的时效限制的。关于继续性债权 诉讼时效 为多久该问题在下文中就作出了相关解释。 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为多久? 从具有一定普遍指导意义的《司法信箱》2001年第3期的答复来看,时效的起算点应以最后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为准。? 分期付款的义务在一段时间中分成若干部分,部分履行的总体构成整体债务,这种给付行为在时间上是经常的,但给付的标的仅为单独一项,只不过分期分批完成而已。债务的终点只有一个,即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只有 债务人 履行了每一个“个别”债务,权利人的整个债权才完全实现,双方的 债权债务 关系才告消灭。 我们还可以从 刑法 追诉时效 制度中得到启迪。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者,追诉时效 从犯 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法律是一个同一的体系,不同的法律部门之间,应在语言上、逻辑上相互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彼此矛盾的内容。在这个意义上,对于基于同一债权产生的分期履行的债务,应以最后履行期限为诉讼时效起算点为宜。 笔者认为,长期之债中,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不同,前者为数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分期给付的数期非独立的债权,而视整体为一独立之债。那种认为具有可分性而主张各期均成立独立的个别债,因而分别计算时效的观点,关注了连续性,而未注意到连续性债务中尚存在定期给付和分期给付的区别。本案是10年期的一个租赁关系,总标的为确定数,而非10个1年期的租赁。 从我国最高法院对于诉讼时效态度的发展过程,也可以得出强化保护 债权人 利益的趋势:从过了 诉讼时效期间 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到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 还款协议 的受法律保护,再到法复(1999)7号《批复》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以上规定限制义务人的时效利益,基本上确立了我国最高司法机关对诉讼时效利益抛弃之翻悔的限制,这一历程反映出在平等保护前提下侧重于优先考虑权利人利益的价值。最高法院在答复时效问题的个案请示时,认为在立法做出调整之前,对时效问题应以有利于债权人的原则作从宽解释。 综合上文中的内容可以看出,针对继续性债权诉讼时效为多久该问题来说与债务的起算日期相关。按照法律上的规定,继续性债务的诉讼时效需要从债务的最后一期的到期时间开始计算,除此之外,对于继续性债权的诉讼时效需要从债务的连续性方面进行考虑,对于不同性质的债权诉讼的时效方面有着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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