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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哪些?

时间:2023-12-04 18:05:02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关于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如下: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一)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设计要求。 解读: 安全出口是指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和各生产水平(包括中段和分段)的安全出口。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1.1.3条和6.1.1.4条对直达地表的安全出口有如下规定:“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

金属一般指具备特有光泽(即对可见光强烈反射)而不透明、具有延展性及导热导电性的一类物质。狭义的金属概念为由金属元素组成的单质。纯金属在常温下一般都是固体(汞除外),大多数为电和热的优良导体,密度较大,熔点较高。

地球上的金属资源广泛地存在于地壳和九游中,除少数很不活泼的金属如金、银等有单质形式存在外,其余都以化合物的形式存在。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在生活中应用极为普遍,在现代工业中是非常重要和应用最多的一类物质。

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解读

法律分析:重大事故相关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等。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因不服管理、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生产经营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违章强令他人冒险作业,或者明知有重大事故隐患仍组织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违反生产经营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确实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匿、销毁其相关数据和资料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和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险的。(三)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从事采矿、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危险性较大的生产活动的。

冶金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法律分析:1.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星空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练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10.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11.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3.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15.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切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

16.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星空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二)瓦斯超限作业;(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七)超层越界开采;(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星空十八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九游、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煤矿重大隐患有15个判定标准,分别是:是否属于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或属于瓦斯超限作业;或属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属于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属于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或属于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超层越界开采;或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属于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或属于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或属于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或属于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在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属于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法律依据:《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三条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下列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瓦斯超限作业;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施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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