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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享受税收

时间:2023-09-05 13:52:58来源:网络作者:维度经济网

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

公司注册:税务局解答的这10个常见问题,太有用了!

近日,福建国税公布了一批纳税咨询问题,其中,这10个问题是很多纳税人经常遇到却又不知道咋处理的难题。这下不用愁了,税务局给你解答了,赶紧收藏备用吧!
1.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星空十九条的规定:“星空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2.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的规定:“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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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企业发放的职工食堂餐费补贴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照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4.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4〕42号)星空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规定和中办发〔2012〕11号文件“建立并落实税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的党员活动经费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5.银行承兑汇票收取的手续费开具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星空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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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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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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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
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属于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若未用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则可以抵扣。
6.企业在购买图书赠送客户,是否可以享受零售批发环节图书的减免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规定:“二、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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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通知的有关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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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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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贵公司将购进的图书赠送客户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符合上述规定免税条件的,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后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7.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是否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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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公告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因此,2016年8月1日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没有认证期限的限制。
8.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如何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中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三十二)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一)》第10列第1、3行之和-第10列第6行)÷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
因此,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挂账的留抵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抵扣。
9.我公司属于文化体育业纳税人,现在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果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是不是也受到“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如果今年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明年能否申请简易计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没有“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限制。明年可以申请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10.购进房产用于进项抵扣,需要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
“八、《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写说明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因此,购进房产的进项抵扣不需要填写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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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区工商注册】营改增后哪些税收优惠政策仍延续执行?

“营改增”试点自今年5月1日全面推行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于营业税种原有的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平移模式”,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其中包括若干涉及民生的税收优惠政策。
鼓星空业创新:特殊群体仍免税
如今,受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鼓励,越来越多的部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以及随军家属选择了自主创业。作为一名军嫂,王女士去年随军到了部队,带着几位老乡开了家军嫂餐饮店。
听到“营改增”的消息,王女士有些担心之前的营业税减免政策是不是没法享受了。税务人员了解到王女士的情况后,向她介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税务人员告诉王女士:“营改增”后,不仅是随军家属,国家政策对于特殊群体,比如就业失业登记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干部、高校毕业生等创业、就业的优惠政策都延续了,纳税人只要符合政策,都可以到国税局申请备案,继续享受优惠。像王女士这种情形,餐饮店改为缴纳增值税后,依旧可以享受税收减免政策到3年期满。
规范家政服务:员工制公司能免税
随着家政行业的职业化、多层次发展,家政服务行业逐渐走向行业化、规范化。与此同时,国家对于员工制家政行业也给予了大力扶持,出台了免征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
那么“营改增”后,原营业税的优惠政策是否延续呢?最近,一家员工制家政公司的负责人周先生来到税务局咨询。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过渡政策的规定,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目前员工制家政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依然保留,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免征增值税。
税务人员提醒周先生,规定中所指的员工制家政服务员,需同时符合下列3个条件:1.依法与家政服务企业签订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且在该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家政服务企业为其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3.家政服务企业通过金融机构向其实际支付不低于企业所在地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些条件都需要家政服务企业进行规范化运作。
同时,税务人员还提醒周先生,如果纳税人已缴纳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改增”之日前抵减不完的,可办理退税。
扶持教育培训:符合规定继续免税
近日,某高级中学许会计致电税务机关,询问“营改增”后各类学校是否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税务人员告诉许会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另外,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此外,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也免征增值税。“全部归该学校所有”是指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收入进入该学校统一账户,并纳入预算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同时由该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和开具。如果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小微”优惠平移:特别事项需注意
近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逐渐加大,“营改增”之后,对“小微”企业基本上延续了原营业税优惠政策,但仍有与先前不同的注意事项,需要广大纳税人关注。
一是原享受营业税“小微”企业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如果被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2017年12月31日能够继续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优惠政策;如果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则不能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二是对于同时存在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按目前政策可以分别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个人转让住房:满2年的免征增值税
住房问题一直是老百姓关心的头等大事。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实施,自然人二手房交易“营改增”也成为老百姓关注的热点涉税问题。
税务人员介绍,根据过渡政策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由于其价格中剔除了含税部分,因而较原来营业税的计算方法税负有所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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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异地预缴增值税回注册地缴纳增值税怎样计提税金及附加

一、规定
(一)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二)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三)在部分特殊情况下可以不进行异地预缴增值税,例如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提供建筑服务等。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二、一般纳税人税率
(一)营改增以前的项目(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时:
1.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申报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二)选择一般计税时:
1.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2.申报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进项税-预缴税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税率
(一)适用3%征收率:
1.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2.申报应纳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预缴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税率优惠。
(三)自然人不适用本规则。
四、其他常见问题
(一)建筑工程老项目的判断时间
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1. 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
2. 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
3. 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后,应当结清经营地税务机关的应纳税款以及其他涉税事项,向经营地的税务机关填报《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
4. 经营地的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
(三)企业自行开具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五、账务处理参考
(一)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二)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银行存款
(三)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第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六、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除已规定期限的项目和第五条政策外,其他均在营改增试点期间执行。如果试点纳税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星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4号)文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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