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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工程应该在异地缴纳所得税。
跨地区项目部预缴税款,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百分之零点二,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只限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项目部。如果是非跨省的异地施工,国家并没有规定要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预缴税款,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含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异地工程项目预缴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1、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应按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项目所在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目前从实务看,一般是随增值税一起预缴,绝大多数地区是全额预缴,少数地区允许扣除分包款之后差额预缴.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全额,因为文件说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收入」,这是一个全额概念.
需要注意的是,差额预缴和全额预缴,对自营项目而言是无所谓的,无非是预缴少了,补缴多了,但对挂靠项目结果就有所不同.
2、项目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入「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借方,并按项目作辅助核算.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公司总部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缴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和核定征收的企业均可据实抵减.
3、具体抵减时,查账征收的企业填报A200000第14行和A100000第32行,核定征收的企业填报B100000第18行,根据实际抵减的金额,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
4、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公司总部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5、公司总部在汇算清缴时,如果发现全年应纳税额小于直属项目部已预缴税款,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应由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外地预缴的税款,如果多预缴了抵不完,是在公司总部税务机关申请退税或者抵扣以后年度税款,我估计你能退回来税的可能性很小,留着抵吧,这个是没有期限的.
6、以上所述知识点,仅针对:
(1)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果是分公司管理的项目部,不适用上述规则.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的规定,建筑企业应当及时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证明,且向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本项目属于公司总部直接管理的项目部的证明文件;
(2)跨省级行政区经营的项目部,如果是在同一个省级行政区内跨县市区施工,是否需要按照0.2%预缴企业所得税,由本省税务机关自行确定.
在外地预交的所得税分录怎么做?
1、企业计提在外地预交的所得税时:
借:所得税费用--预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企业支付所得税费用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发生在外地预交所得税业务时,可以通过"所得税费用"相关二级科目以及"应交税费"等科目处理,其中"应交税费"科目用于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等.
异地工程项目预缴的所得税的处理及预缴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是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建筑企业需要预缴0.2%的企业所得税,不是2%。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文件第三条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预缴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在项目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和所得税。再由总机构向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以上税种。总机构是一般纳税人的,由总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或普票,总机构是小规模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实施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很多方面有突出的变化。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有关负责人最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长远来看,新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会产生六个方面的积极影响。”
一是使内、外资企业站在公平的竞争起跑线上。新税法从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五个方面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各类企业的所得税待遇一致,使内、外资企业在公平的税收制度环境下平等竞争。
二是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投资能力。新税法采用法人所得税制的基本模式,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实行汇总纳税,这就使得同一法人实体内部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在汇总后计算所得,降低了企业成本,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
新税法采用25%的法定税率,在国际上处于适中偏低的水平,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提高税后盈余,从而增加投资动力。
新税法提高了内资企业在工资薪金、捐赠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方面的扣除比例,同时在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不再强调单位价值量和残值比例的最低限,有利于企业的成本、费用得到及时、足额补偿,有利于扩星空业的再生产能力。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